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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救救我丨下班路上掉坑里, 索赔施工方,要看对方是否做好两件事

《民法典》救救我丨下班路上掉坑里, 索赔施工方,要看对方是否做好两件事

第二季 侵权责任篇
第26集  下班路上掉坑里, 索赔施工方,要看对方是否做好两件事
【小德的烦恼】
小德下班后骑车回家,在每天必经的路上,被绊倒掉进坑中,造成手部、头部受伤。原来这里正在施工,边上坑坑洼洼,堆满了施工设备。
小德找到施工方协商赔偿,可是对方说,他们已经在道路上放置了“正在施工”的提示标牌,是小德自己粗心造成的,拒赔。
小德该怎么办呢?民法典呀,救救我吧。

【民法典来拯救你】

小德小德你别急,民法典来告诉你。
《民法典》第1258条第一款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中,小德摔倒的地点位于一条小区中正在施工的道路上,小区中居民众多,这条路想必也是周边很多人的必经之路。结合施工路段的范围大小情况,以及道路尚未建成且夜间光线不足的情况,这一处施工会给不特定的行人带来潜在的危险。因此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尽到保障行人安全的义务。
同时法条中也有明确,施工人的义务是要同时具备两点的,即“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仅做到一项是不够的。因此,即使建设公司放置了“正在施工”的提示标牌,但由于其仍未能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不足以阻止危险的发生,施工场地依然存在较大的危险因素。
建设公司应对此加强防范,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比如增加防护板、防护围挡、锥桶,危险警告、增加夜间灯光提示等,以避免危险的发生。所以建设公司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责任。
△ 安全措施不够充分的施工工地
另一方面,小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来讲,在道路通行过程中应具有一定的认知判断和危险防范意识,施工道路位于其每天上下班的必经之路上,其理应对道路周围的环境更熟悉,对施工及提示有所注意。如果小德被认定为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些过错,那么将可以减轻侵权人施工方的责任。
最终,法官会根据更详细的事实情况、双方的举证质证情况等,来确定双方责任的有无,以及酌定各自责任的承担比例。

相关法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供       稿:张希

排版校对:张希 

责任编辑:沈晴雯

主       编: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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