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增值,还是个人财产吗?可能很多朋友对这个问题有一个模糊的认识,但并不详细了解。
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但并不代表只要是婚后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增值就有可能还是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条也对个人财产在婚后增值的性质认定进行了规定。
这里还是用一个案例来详细解释。
01 法定财产制下的个人财产婚后增值案例案情简介房先生和钱女士是大学同学,房先生是土木专业,钱女士是金融专业。
两人在学校中相识相恋。
毕业后,两人由于工作能力突出,都获得了极其丰厚的收入。
婚前,房先生和钱女士都各自有300万元的积蓄。
土木专业的房先生用这300万全款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金融专业的钱女士则将自己的300万全部投入股市。
毫无疑问,房先生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是他的个人财产,而房女士投入股市的300万元也是她的个人财产。
之后两人登记结婚。
得益于房先生和钱女士的独到眼光和专业知识,婚后五年,房先生的房子价格增长,房子由300万涨到了400万。
钱女士投资的股票也获得了100万元的投资收益,股票市值也由300万变成了400万。
但美好的校园恋情也没能一直走下去,两人决定离婚。
此时,夫妻双方均有400万元的财产。
那么这些财产该如何分割呢?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先生买房时支付的300万元是婚前个人财产。
由于房子地段好,婚后房屋涨价,房先生不用投入任何努力就自然获得了房屋的增值,这属于财产的自然增值,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仍然是个人财产。
因此婚后该房屋涨的100万仍然是房先生的个人财产。
而钱女士的300万元婚前个人财产投入股市,虽然钱女士的财产也增值了100万,但由于婚后获得的100万元收益是钱女士投入智力,通过投资获取的收益,因此这100万元的性质是投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
房先生400万元的房产仍然是个人财产,无需与钱女士分割。
钱女士的300万元本金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投资获得的100万元收益,则是夫妻共同财产。
此时若房先生与钱女士离婚,房先生能获得钱女士100万元投资收益的一半,即50万元。
房先生的财产是价值400万元的房子加上50万元的投资收益,共450万元。
钱女士的财产则是婚前的300万元投资本金加上50万元的投资收益,共350万元。
这样看来,钱女士明显是亏了。
同样都是300万元的启动资金,同样增值了100万元。
但是由于财产性质的不同,导致离婚时钱女士的投资收益要被分走一半。
那么钱女士可以怎样避免这样的窘境发生呢?除了法定财产制,我国还有约定财产制。
02 约定财产制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并且约定财产制是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的,也就是说在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已有约定的情况下是约定优先,没有约定的,才适用法定财产制度。
在此需注意,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及分配有约定,并严格执行,却没有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
在离婚时,仍然按照法定财产制度来处理。
财产的归属和划分决定着婚姻的和谐与稳定,了解法律规定才能更好保护自身权益。
如您有夫妻财产归属、夫妻财产约定方面的问题,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本文于2022年7月19日发布于高蕾律师公众号,原始链接: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增值,还是个人财产吗?| 高蕾律师婚姻家事团队 (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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