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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出售婚前房产婚后购买房屋离婚分割纠纷

湖南房地产专业律师郑贴侨(18907390038)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

      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市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折价补偿款;2.判令北京市A号车位(以下简称A号车位)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折价补偿款;3.依法分割其他财产。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无子女。

      2019年经法院判决离婚,未处理财产问题,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要求房产、车位按照女70%、男30%的比例分割,其他财产正常分割。

      ?法院查明原、被告2015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未处理财产分割及其他相关问题。

      被告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该院2019年11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和被告在指定期间提交了要求本案中予以处理的财产。

      能够明确且涉及需要分割的财产如下:一、一号房屋及房屋贷款。

      2017年3月11日,被告作为买受人与作为出卖人的陈某、郭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补充协议》等合同。

      约定:被告购买一号房屋,建筑面积93.17平方米,成交总价717万元,贷款金额186万元。

      另以被告名义支付保障服务费35850元和居间代理费149853元,共计185703元。

      庭审中,双方认可一号房屋市场价值为580万元。

      离婚时,一号房屋剩余贷款金额约为1775644.53元。

      原告要求获得房屋所有权,被告交付房屋后15日内支付补偿款。

      一号房屋中529万元购房款支付情况如下:2017年3月11日,被告支付20万元,2017年3月28日支付购房款30万元,2017年5月9日支付购房款150万元,2017年7月13日支付购房款329万元。

      关于一号房屋购房款,原告称一部分来自于其婚前房山区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的售房款。

      2012年12月27日,原告与F公司(以下简称F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住宅类)》,约定购买二号房屋。

      后与银行约定借款92万元,原告婚前偿还贷款约78336元。

      2017年4月5日,原告申请提前全部还清贷款,2017年4月11日,原告一次性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861816.8元。

      原告银行账号显示2017年4月10日由被告银行账号分三笔汇入863616.8元,原告称该款项来源于二号房屋售房款。

      2017年3月12日,原告与案外人郑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约定原告以442万元的价格出售二号房屋给郑某。

      290万元购房款进入被告银行账号:被告称有婚前存款66万余元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经查,有相应银行流水明细予以佐证,能够认定为被告婚前个人财产。

      二、A号车位(以下简称A号车位)的分割。

      A号车位系婚后原、被告双方从二号房屋原房主处一并购买,车位款为375000元,庭审中,双方确认A号车位市场价值为38万元。

      被告称原告存在家庭暴力,要求原告赔偿50万元。

      其提交的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有些发生在购买一号房屋期间和之后不久,无法认定原告存在长期的家庭暴力并由此导致离婚。

      ?裁判结果一、一号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搬离该房屋并交付原告,同时,原告给付被告房屋补偿款一百四十万八千五百二十四元四角一分;二、被告交付原告一号房屋之日起,该房屋剩余银行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离婚之日至搬离期间的银行贷款由原告负担百分之六十五,被告负担百分之三十五;三、本判决生效后,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后七日内,被告配合将一号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四、A号车位归原告所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补偿款十九万元,同时,被告配合将该车位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郑贴侨点评根据查明事实,二号房屋系原告婚前贷款购买,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存在共同还贷的情况,故被告有权分割共同还贷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但根据相应的银行流水明细,最后一笔一次性偿还剩余贷款861816.8元应该属于原告婚前财产的转化,不属于双方共同还贷,因此,被告无权要求分割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法院将二号房屋的款项予以分割,作为一号房屋的各自投入。

      又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婚前有个人财产66万元左右,共同生活期间在未明确花费性质情况下,首先花费的应该是共同财产,故法院认为一号房屋亦有被告66万元的个人财产。

      另,考虑到被告系女方,故予以适当照顾,经核算男方份额酌定为65%,女方份额酌定为35%。

      婚姻期间的借款对于房屋份额没有影响。

      考虑到份额因素,法院确定一号房屋归原告所有,给付被告补偿款。

      因为离婚时未处理一号房屋,现在被告实际占用房屋并偿还贷款,故对于被告占用期间的房屋贷款按份承担,被告将一号房屋交付原告后剩余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

      考虑到车位与房屋的使用具有牵连性,故车位归原告所有,给付被告补偿款。

      离婚时,关于被告主张的50万元赔偿款,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邵阳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jiaotongfawu)提供邵阳市交通事故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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