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司机饮酒驾车,大胆乘客选择同乘
2018年4月6日,吴某参加朋友聚会并饮酒,酒后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宁乡市省道某处时,车辆失控撞上了道路右侧的行道树。该事故造成了司机吴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搭乘者欧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勘查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欧某无责任。欧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2天,产生医疗费用共计37000余元,该费用由欧某全部支付。
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欧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多处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经法院核定,欧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到的各项损失共计69000余元。
法院判决
乘客索赔,法院判决各担责50%
事故后,欧某认为自己是乘车人,事故是单方事故。事故的责任也由相关部门进行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故由驾驶员吴某承担全部责任,欧某不负责任。因此,欧某将吴某家属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欧某作为聚会活动的组织者与参与者,在明知吴某是酒后驾驶的情况下,依旧选择乘坐吴某驾驶的车辆,同时,欧某在乘车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系好安全带,该行为虽然不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会扩大欧某自身的损伤结果,欧某将自身安全置于了相对危险的境地。
同时法院认为,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作出的吴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欧某不承担责任这一结论是对事故发生的直接客观原因分析后所作出的评价。在最终划分责任比例时,法院综合考虑了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论,及相关间接原因的影响,认定欧某应对自身的损害承担50%的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吴某家属在继承吴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欧某赔偿损失34000余元。
欧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驾驶人在饮酒状态下,对自己的行为认识往往比较模糊,自制能力下降,极易出现交通事故,给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埋下极大的隐患。许多人在明知驾驶人处在饮酒甚至是醉酒状态,不仅不制止,反而对交通肇事抱有侥幸心理,怂恿驾驶人酒驾,一定程度上对交通肇事起到了“姑息纵容”和“推波助澜”的作用。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驾驶人饮酒后,同行人如果对驾驶人进行善意劝阻或制止,则有可能避免不必要的伤亡,降低了道路交通安全风险,保护了他人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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