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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律师代理贵州铜仁行政撤销案胜诉

  家住贵州铜仁的席女士在当地有一处房屋,办有相关产权证明和建造手续。2018年该地规划进行棚户区改造。席女士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内,双方多次协商补偿,席女士依然不愿意签署补偿安置协议。后来,该地县政府作出《关于配合做好老片区城棚改项目建设有关事宜的函》,责令供电局和排水公司停止席女士房屋的水电供应,席女士不服,认为自己的合法遭到侵犯,遂委托冠领律所代自己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到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撤销县政府作出的《关于配合做好老片区城棚改项目建设有关事宜的函》


图片来源于网络

  冠领律师接受委托后,以最快的速度拟定诉状,代席女士向法院提出,请求依法撤销县政府作出的函件并恢复水电供应,同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诉请得当、于法有据,随后法院开庭审理。

  在庭审上,被告县政府辩称:

  1. 作出的函件不是行政命令,也不是行政行为,只是联络供水供电公司的信件。

  2. 县政府与供电、供水公司并非上下级隶属关系,被告向供电、供水公司发出的函件,是希望得到供电、供水公司的配合,并不具有执行力,县政府没有停电停水的法定职权也并非停电停水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因此,停电停水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

  3. 供电、供水企业与用户之间是以供电供水合同为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停电停水行为引发的法律问题属于合同履约问题,原告如果认为停电停水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也应当以供电供水企业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4.原告席女士未得到恢复供电供水另有原因,原告所建房屋存在违法建设的问题,未对其供电供水是为了制止其进一步装修。原告的进一步装修必然要用电用水,供电供水企业为了防止其违法行为的延续,未对其恢复供电供水,是在职能范围内制止原告的违法行为。


图片来源于网络

而冠领律师听后指出:

  1.原告席女士的房屋属于合法房屋且具有合法建造手续。县政府责令供电局和供水公司停止对原告席女士的水电供应。该行为侵犯了席女士的合法权益。

  2.被告的责令停水停电行为严重违法,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3.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实际权益是否造成影响,在本案中,函件虽是对供水、供电公司直接作出,但最终指向的是原告席女士,且席女士的合法权益也遭到侵犯,故所诉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起诉并无不当。

  法院审理认为,水电被关停与该函件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对原告产生实质上的影响,原告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告县政府作出的函件将原告席女士的水电关停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县政府作出的函件。

撰稿:蒋  凯
类型:A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东晓

 

邵阳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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