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夫妻离婚的时候,常常会涉及到财产怎么分配的问题,为了避免自己应有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夫或妻的任何一方都应该对夫妻间的财产归属问题进行详细的了解。这样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财产的归属,同时也可以避免因他人的欺诈、隐瞒导致自己做出不当的行为,从而导致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本文旨在通过当前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归纳和总结夫妻间的财产归属问题,为夫妻合理适当的做出财产处分提供一定的指导。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夫妻财产归属之法条分析】
一、法定的财产归属:
根据以上所列的相关法条,我们可以知道对于夫妻财产的划分主要依据是另一方对该财产的产生或增值是否产生了贡献,如果没有贡献,属于自然增值或孳息,就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另一方对该财产有一定的贡献,就应当按照共同财产处理。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包括: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夫妻任何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这种继承只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明确指定具体的继承人或受赠人的情形;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如果在分割财产时,不符合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可以提取个人实际支付的保险金进行分配)、破产安置补偿费;如果一方是军人的,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但是对于军人的伤残补助金、伤亡保险金医和药生活补助费属于军人个人财产,不得进行分配。
(2)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根据法条的规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以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约定的财产归属:以上的情形是在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没有约定的情形下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的产权归属。但是,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或婚后对共同财产以及个人财产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自由约定,有财产约定的,该约定对夫妻双方都产生法律约束力,此时,便不需要适用法定的夫妻财产归属。
【风险提示】
因为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往往很难对某些财产归属作出明确的判断和区分,所以对于夫妻间的财产,如果对具体的法定归属权没有明确的了解或法条规定不明确的,为了避免之后因离婚带来的财产分配纠纷,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或者婚后就财产分配进行适当的书面约定。对于夫妻间的财产分配协议,最好去公证处进行公证,以加强其效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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