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但同时由于其风险偏好低、约束条件较多,相较而言管理难度较大。保险资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存在两种路径,一种为直接投资保险系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主要由《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进行规范;另一种则为保险资金投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主要由《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投资股权和不动产对的通知》”)等进行规范。就保险资金投资非保险系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本文讨论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关注的合规要点与法律风险。
一、基金管理人条件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需满足以下要求: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的现行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00万元人民币,对于实缴资本未达到注册资本25%的,将在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因此,建议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最少为1亿元人民币,实缴资本最少为2500万。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就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而言,在管理人登记阶段协会并不强制要求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而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则广泛建立了风险准备金制度,中基协2023年4月28日发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征求意见稿)》,要求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最近一年度末管理规模超过20亿元的,应提取风险准备金,鼓励其他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建立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管理人可参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
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30亿元。根据《投资股权和不动产对的通知》的相关明确规定,管理资产的余额,是指在境内以人民币计价的实际到账资产和资金的余额。
管理团队要求
具有8年以上相关经验的高管不少于1名;
熟悉企业运营、财务管理、项目融资的专业人员拥有不少于3名;
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
已完成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指管理人的专业人员需作为项目的投资主导人员,合计退出的项目数量。
根据中基协现行的管理人登记的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需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相关经验,合规风控负责人需具备3年以上相关经验。因此,如根据现行规定完成管理人登记,管理人应尤其注意高管是否具备8年以上相关经验,增加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经验的人员数量,以及增加负责财务、运营和融资职能的员工数量。
项目储备制度、资产托管和风险隔离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跟进投资机制。根据中基协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要求,可以允许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如不进行托管,需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提示。建议管理人关注保险资金必须要求托管的要求,完善内部的投资管理、托管和风险隔离等制度。
激励约束机制在许多管理人设立之初可能并没有制定,相关监管规定也主要对公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参考协会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激励约束机制主要包括绩效考核与合规和风险管理挂钩,禁止短期考核和过度激励,采用绩效薪酬递延支付等手段,实现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绑定。
最近三年管理人及主要人员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暂行办法》中并未对“主要人员”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界定,但现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也许可以给管理人提供相关思路,建议管理人重点关注高管团队,自查是否存在金融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证监会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协会纪律处罚等。
二、基金管理人条件
基金募集或认缴规模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根据中基协的现行要求,私募股权基金的初始实缴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因此,建议管理人注意实缴和认缴两方面的要求。
建立投资顾问委员会。虽然目前中基协并不强制各基金建立投资顾问委员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的附件3《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也并未提供有关投资顾问委员会的设置指引,为满足保险资金的投资要求,建议管理人提前考虑投资顾问委员会的职责、人数及组成等问题。
管理人跟投。《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要求管理人按约定比例跟进投资,并在投资合同或者发起设立协议中载明。因此,管理人需就此注意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条款的完备性。
投资标的可以包括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但仅限于采取战略投资、定向增发、大宗交易等非交易过户方式,且投资规模不高于该基金资产余额的20%。中基协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对采取定增、大宗交易等方式投资股票的投资规模作出限制,管理人需特别关注。
投资标的未涉及重大法律纠纷,资产产权完整清晰,股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法律瑕疵。建议管理人对拟投资企业提前做好针对的法律尽调,以符合保险资金投资的相关要求。
投资标的与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监管规定允许且事先报告和披露的除外(保险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此项限制)。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以及保险公司或监管机构认定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利益倾斜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方。专业机构是指提供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服务的机构。因此,保险公司关联方范围较广,加之需考虑管理人自身的关联方以及专业机构的关联方,建议管理人投资前做好严谨的法律尽调。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产业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价值提升空间,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现金回报,并有确定的分红制度;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等企业股权。
三、持续评价
根据《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保险资金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评价规则》的规定,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股权投资专业委员会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评价工作评审委员会每年度对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提供给保险机构参考,目前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已在官网披露2022年度被评价为A类的管理人名单。
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和信息报告及披露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包括投资团队、激励约束、规模与业绩、管理制度和流程、投后管理机制、风险管理、依法合规经营及保险合作等方面;信息报告及披露能力包括信息报送及披露机制的设置、内容的及时、全面、准确等方面。
根据评价结果,管理人将被分为A、B、C、D四类。如出现下列情形,管理人可直接被评定为D类:
1、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违反勤勉尽职义务对投资人造成损失;
2、出现严重危害保险资金安全的重大风险事件;
3、未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相关信息的,或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4、拒不接受评价的,或提供虚假参评资料、隐瞒重大事实,足以影响评价结果的,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评价工作的;
5、监管部门认为应属于D类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风险
保险资金因为风险偏好低的特性,特别关注资金安全和收益保障,往往会要求保障资金收益。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禁止管理人及其股东、合伙人、实控人、关联方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工作人员承诺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否则,管理人将可能受到协会的纪律处分措施。另外,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的意见,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受益人可以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保底或者刚兑条款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目前,已有相关判决采取保本保收益条款无效的观点,管理人或其关联方应注意合同条款设置,规避风险。
如上所述,管理人或其关联方不能进行保本保收益的合同约定。但标的公司承诺保本保收益效力如何认定?《九民纪要》的意见为除非存在其他法定无效事由,目标公司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的条款并不无效,但如主张实际履行回购,应审查是否违反《公司法》不得抽逃出资或股份回购的规定,如果没有完成减资程序,不支持实际履行回购;如主张履行金钱补偿,应审查是否违反不得抽逃出资和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公司利润不足以补偿的应驳回,之后有利润可另行起诉。
五、总结
保险资金运用存在较多约束和限制,监管要求较为严格,对基金管理人而言,同时如何利用自身投资管理能力的优势,为保险资金创造更多收益是最终目标,但遵循监管规范始终是第一要务,满足合规要求,防范法律风险,方能行稳致远。
作者简介
赵倩南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赵倩南,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研究生毕业于武汉大学,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入选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库,擅长领域为跨境投融资、私募股权投资、境内外上市公司法律服务及跨境争议解决等,曾为多家私募基金公司登记、重大变更及入会等事务提供法律服务,并为多个私募股权投资项目提供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及交易文件起草等法律服务。
手机:15019474739
邮箱:zhaoqiannan@deheheng
蔡美娟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蔡美娟,律师助理,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硕士学历,专注于基金及跨境基金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理。
手机:15721919510
邮箱:caimeijuan@deheheng
邵阳刑事刑法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falvfatiao)提供邵阳市刑事刑法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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