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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120急救车内昏厥后死亡,医方未按规定除颤须担责

一、患方陈述2020年7月30日受害人杨某顺突发疾病,家属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x急救中心遂派涉事急救车前往急救,120急救医生诊断受害人为心梗、室颤,受害人昏厥前未按照规范及时给予嚼服足量阿司匹林,受害人昏厥后在急救车备有除颤仪的情况下未按规范给予重复除颤急救、未按规范给予血管活性药物等急救措施。受害人杨某顺当日于x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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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x急救站观点x急救站是x妇幼保健院下属的站,被告x妇幼保健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20年7月30日下午杨某顺突发疾病家属拨打120,院方及时赶到,迅速做出心梗的诊断和实施了相应的抢救措施并立即就近将患者送往x医院,后经x医院抢救无效死亡。x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认定杨某顺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x妇幼保健认为对杨某顺诊断和抢救措施符合诊疗规范,没有过错;杨某顺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与院方的诊断和抢救措施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不应承担责任。三、x急救中心观点2020年7月30日18:07患者杨某顺家属拨打电话120,诉患者头晕、呕吐呼叫救护车,我中心调度部门接到电话后,根据患者的位置即刻通知离现场最近的120急救网络急救站x急救站执行本案的急救任务,我中心仅是调派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提供服务的调度机构,接到电话后根据位置车辆情况通知调派就近的x急救站出车提供院前服务,相关院前医疗行为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x急救站提供。x急救站是2019年8月29日由x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验收后向我中心申请建立的x区属急救站,为独立法人,由x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管理,并非我中心所有的直属站。本案的院前医疗行为全部由该院提供,提供医疗服务的人员由该院派遣,车辆、设备均为该院自己所有并提供,而与我中心无关。对此,相关医疗费的发票也是由该院开具,病历也是该院记录保存和复印提供,给患方提供的复印件上也是加盖了该院的复印专用章,故本案的院前医疗服务完全由x急救站提供,患者与我中心之间并不存在医患关系。因此,我中心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

 

四、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杨某顺最终死亡的主要原因系自身疾病的严重程度,医方急救人员在此次抢救过程中对被鉴定人杨某顺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及不足,建议原因力大小为轻微。李某英、杨某支付鉴定费23000元。五、医疗过错分析心脏性猝死是指急性症状发作后1小时内发生的以意识突然丧失为特征的、由心脏原因引起的自然死亡。该病进展急速凶险,死亡不可预料。杨顺心电图提示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其(STEMI)基本病因是冠脉粥样硬化基础上一支或多支血管管腔急性闭塞。心肺复苏的关键起始措施是胸外按压和早期除颤,故若具备AED条件时应尽早除颤,可显著提高复苏成功率。急救人员在第一时间未对被鉴定人杨某顺测量血压,最基本的生命体征没有掌握;肺部听诊不到位,未能初步鉴别休克原因是左心泵衰竭所致还是右心梗死后血容量相对不足所致。被鉴定人杨某顺既往高血压病、糖尿病史,否认心脏病史,未曾服用过阿司匹林。杨某顺被搬抬至救护车上后,急救人员给予阿司匹林1片,治疗剂量不足,对于降低急性心肌梗死患者发病风险建议首次剂量300mg;转运期间杨某顺突发意识模糊、晕厥,血压测不到,急救人员给予心肺复苏,至x医院期间急救人员胸外按压期间只轮替1次,轮替不够及时;短时间内突发室颤,急救人员未给予杨某顺电除颤。肾上腺素是心肺复苏的首选药物,该救护车上配备该种急救药,急救人员未给予杨某顺肾上腺素,亦未给予升压药。x急救中心院外病情知情告知书及x120院前急救其他服务收费知情同意书“患者(委托人)签字”处,患者或其委托人未签字,医方病历书写存在不足。六、庭审意见本院综合考虑杨某顺自身病情的严重程度、医方诊疗行为的过失及不足等因素,酌情认定赔偿指数是15%。

 

七、法院判决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法院判决,x市x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x市x区妇幼保健院)支付李某英、杨某医疗费和救护车费50元、死亡赔偿金215466元、丧葬费891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合计239435元。【声明】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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