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夕即将到来,朋友圈里总会有朋友转发这样的律师提示“520,999,1314,等,数额可能会被认为具有特殊含义,属于赠予行为,分手时不能主张返还。
发100,1000,10000等普通数字就可能会被认定为借款,分手时可以主张返还。
”那在司法实务中,法官是否真的是按这段话所说处理情侣之间的转账吗? 首先要明确转账的性质是什么,恋爱期间的转账法律关系上有可能认定为借贷,也可能是赠与,或者婚约财产纠纷以及不当得利等。
不同的法律关系因为成立的条件、适用的法律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均有不同,导致判决结果也所差异。
情侣之间的转账,如果仅仅只有转账记录,没有证据表明属于借款,则有可能被定性为赠与。
例如包含了“1314”、“520”带有感情色彩的转账,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一般习惯,恋爱期间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可能基于各种原因所产生,而非单纯的民间借贷,不能认定借款。
针对100、1000、10000甚至更高一些的数额,只要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仅凭转账记录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请。
转账凭证仅能证明其双方之间存在经济往来,不足以证明该款项是借款。
借款合同的成立应满足合同的相对方之间达成了借款的合意。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但如果转账总额确实达到较大数额,且双方相恋时间较短,即便原告方无法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也有法院的观点认为在扣除赠与或者共同生活款项后,剩余款项应当认定为属于借款。
笔者以为这种观点待商榷,民事诉讼应当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官不应越俎代庖。
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系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在原告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下,法官不能因为双方恋爱时间较短,推定转账系基于借贷关系产生,从而达到所谓“实体正义”的效果。
对于此类无法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转账,笔者认为应当参照附条件赠与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判,以此方可使得法律适用正确与实体正义相一致。
恋爱期间的赠与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共同消费支出;二是一般性的无偿赠与;三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所谓共同消费支出,即双方恋爱期间为维系感情而进行的共同支出、共同受益的消费活动,该款项的支出包含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当恋爱关系终止时不应当要求返还。
所谓无偿赠与,即男女双方之间为了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而进行的礼物或者金钱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时,赠与方亦不能主张返还。
所谓附条件赠与,即一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而进行的赠与行为,可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故接收的一方则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区分无偿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一是看赠与金额,一般金额较小的可以判断为无偿赠与;二是看赠与时间,在特殊日期如情人节、生日等时间发送的红包或转账可视为无偿赠与;三是看赠与财物的类型,从一般生活经验来看,恋爱期间容易发生的财物赠与行为可视为无偿赠与。
综上所述,双方在恋爱期间的互相转账行为应当结合转账的时间、金额、用途以及双方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
分手之后,因转账引起的纠纷,在起诉时就要想好诉讼请求,如要主张系借贷关系,核心问题仍然是要举证证明借贷关系存在。
转账数额的多少绝大部分情况下只能作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的佐证,而不能作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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