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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2019典型案例】丛某某交通肇事改判无罪案

高某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河庄街道办事处《安置补偿协议》无效案

代理律师:李海霞  郑水平  唐立明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7日20时许,在北京市怀柔区,丛某某驾驶现代越野车与同向行驶的奥迪小客车发生剐蹭,奥迪车撞向路中央隔离墩严重毁损。车上八人,其中一名未满周岁的女婴经抢救无效死亡,六人受伤(其中一人重伤,五人轻伤),只有一名女童毫发未损。事发后双方对谁是奥迪车驾驶人说法不一,奥迪车方说刘某(女)系奥迪车驾驶人,被告人丛某某坚称其亲眼看到事发后从奥迪车驾驶室下来的是一名男性。当晚交警部门对丛某某及奥迪车上三名疑似司机刘某、赵某、孙某(均为男性)进行了酒精检测,结果为丛某、刘某未检测出酒精,赵某酒精含量为25mg/100ml,孙某酒精含量为118.5 mg/100ml。经车速鉴定,奥迪车事发时车速为68公里/小时,而事发路段限速50公里/小时。

【办案结果】

        2017年5月5日,一审法院判决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丛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11月2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8年12月14日,一审法院再次判决丛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9年12月3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丛某某无罪。

【典型意义】

        《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无罪推定精神、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疑罪从无原则等体现现代司法文明的理念和原则,以及加强辩护权保障、严格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制侦查权力、完善庭审程序等具体制度,这些制度能否得以实现,均取决于司法人员整体的司法理念是否能够提升。只有在一个司法人员能够具备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能够切实保障辩护人各项辩护权、践行证据裁判原则、严格遵循程序法定原则及无罪推定原则等司法理念的环境中,辩护人进行无罪辩护才能发挥较好的效果。目前,我国无罪判决比例相当低,律师辩护的空间和作用还未能充分发挥。本案案发五年多,案件几经波折,光各种鉴定意见就好多份,各种变数层出不穷,最终在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的努力和坚持下,因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丛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此,案件经发回重审,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有罪判决,直接改判无罪。五年坚守终获无罪,实属不易,充分践行了“让我们在每一个个案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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