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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崇州市法院发布保护妇女人身安全裁定书

  近日,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依据司法解释,发布首个保护妇女人身安全及个人信息的裁定书。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裁决禁止李某继续纠缠和骚扰陈某,阻碍陈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禁止李某泄露和传播陈某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陈某是在校学生(未成年),他和李某是男女朋友。两党分手后,李某多次利用自己的抖音和快手账户发布陈某学校、生活照片、恋爱史等私人信息,并辱骂陈某,引发陈某同学和老师的讨论。陈某的声誉受到损害。陈某无法承受压力,不愿意去学校读书。他长期失眠,甚至自残、自杀。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某和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了名誉纠纷诉讼。经过法律审理,法院判决李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向陈某支付精神损失费。双方均接受判决。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陈某权益的保护,并在庭审过程中对李某进行了法庭教育。案件结案后,法院邀请心理医生对陈某进行心理干预。此后,陈某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纠缠、骚扰陈某,泄露、传播陈某个人隐私和信息。陈某确实面临着上述侵权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解除关系、离婚等为由纠缠、骚扰女性,泄露、传播女性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的实际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因此,陈某的申请符合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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