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男。
被告人刘某,男。
被告人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为张某。
被告人B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为杨某。
原告李某、被告何某、被告刘某、被告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A上海分公司)、被告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B保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于2016由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原上海闸北区人民法院于17受理案件后,因“废二楼建一楼”被撤销、2016年3月30本案即日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6月27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的代理人吴大帅、被告A受上海分院委托。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授权代理人代理人张敏、被告人B李晓锐出庭参加诉讼。
被告人何某、刘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此案现已结案。
原告李某诉称,20151月14,被告何某驾驶一辆来自浙江F1XXXX的汽车,被告李某驾驶一辆胡 A1XXXX的而无犯罪责任人曹某驾驶的上海G3XXXX轿车在本市三全路、共康路与行人原告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
现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110690.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500元、医疗费94440.52元。 、护理费12600元、营养费7200元、住院伙食补贴620元、医疗器械费360元、财产损失费5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 元,律师费6000元,要求被告A上海分公司及被告B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需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缴纳,不足部分由商业保险补足。赔偿时,被告何某、李某对责任范围内的超额保险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何某未对诉讼作出回应。
法院宣告并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通知书、证据通知书、传票后,被告人李某未应诉。被告A上海分院辩称,其对交通事故认定文件中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李某有明显违法行为,故认为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称,损失费中,认为食品费需要从医疗费中扣除,非医保部分不予赔偿;住院伙食补贴每天仅认可20元;营养费每天确认30元;护理费用按每天40元计算;衣物丢失费确认为200元;交通费用确认为2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由法院确定;伤残补偿金确认为110690.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确认为9500元,但认为需要按责任分摊;对鉴定费用无异议,认为需要按职责分摊;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被告B保险上海分公司辩称,其对交通事故认定文件中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李某有明显违法行为,故认为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责任;因无法确认被告车辆是否在有效期内,故现认为车辆不在有效期内,故商业第三者保险拒绝赔付;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中,认为伙食费需要从医疗费用中扣除,非医保部分不予赔偿。无门诊病历,不予认可相应费用,同年2015年
月21至2月10期间的医疗费用,如无相应费用,将不予认可病历;住院餐费补贴按每天20元计算;营养费允许为30元/天;护理费允许为40元/天;不允许收取衣物丢失费;交通费允许为200元;不允许收取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允许伤残赔偿110690.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确认为9500元,但认为需要按责任分担;鉴定费和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4日18时04,被告人驾驶车牌号为浙江 F1XXXX'的车,沿着三全路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胡A1XXXX的汽车在前,外人曹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胡G3XXXX的汽车。沿三全路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当三辆车行驶至共康路以南约300米处的三全路时,原告李某行人由西向东穿过三全路至马路中间。 F1XXXX车与上海A1XXXX车和上海G3XXXX车两辆车相遇。浙江F1XXXX车、上海A1XXXX车左前侧分别与原告李某身体相撞,致原告受伤。浙江F1XXXX车、胡A1XXXX车受损。
事发后,车子停在路边。曹某找到倒地的原告后,在事发现场停了下来。
经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公安分局交警支队多方调查取证,仍无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原因。还指出,原告李某国在道路上未使用人行横道,属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行为与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经查,被告A上海分公司系浙江F1XXXX机动车强制交通保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保险公司。商业第三者保险限额为500000元(不含免赔险);被告B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是一家以上海A1XXXX为品牌的保险公司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商业第三者保险限额为XXXXXXX元(不含免赔险);事故均发生在上述保险公司的保险期限内。
事故处理过程中,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受公安机关委托,对原告李某进行了法医鉴定。结论是:李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右上肢功能障碍。四根以上肋骨骨折且左上肢功能障碍,构成xxx伤残、xxx伤残;天,150 护理日;需要按照医生的指示择期进行内固定拆除手术,术后还可以再休息75天,营养60天,护理60天。
还查明,原告李某系本市城镇居民,被认定为残疾人时年龄69岁。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李某已接受内固定物拆除手术。
上述事实包括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驾驶证、保险单、原告病历、住院记录、出院小结、用药清单、鉴定意见、户籍信息、以及原告提供的各类票据等。原告。等待证据支持。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对侵害公民造成身体伤害的人,应赔偿其就医所产生的各种费用以及因失业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工作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费。 、伙食补贴、必要的营养费等;造成伤残的,还应当支付伤残补偿金和鉴定费。
违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责任根据故障程度适当减少。
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相同损害,且责任程度能够确定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执行。
本案交通事故已交警部门调查取证。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目前尚不清楚。但确实有证据证明原告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现主张原告对事故有过错,请求适当减轻机动车方责任。本院对此予以认可。本院根据事故证明,认定具体责任比例为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A上海,被告B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承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依法。
对于被告B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主张因投保车辆不在有效期内而拒绝支付商业第三者保险赔偿,本院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它。采用。
具体赔偿范围及金额计算如下: 1、医疗费用,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账单,扣除伙食费用后,医院确定为93834.50元; 2、住院伙食 本院确定补助标准为20元/天。原告住院共30.5天。本院判定为610元。 3、营养费,原告声称标准为7200元。高,这家医院定为每天30元。参考鉴定意见,确认共计180天5400元; 4、护理费用,原告声称标准为12600元。标准太高,本院决定定为每天40元,参考鉴定意见,确认共计8400元; 5、交通费,原告称标准为1000元,过高。参考原告住院及随访情况,本院认定为500元; 6、伤残赔偿,原告索赔110690.58元,被告也认可。这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7、残疾辅助器具使用费,原告主张360元,并提供相关票据,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8、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9500元,数额过高,本院认定为7600元; 9、衣物损失 原告诉称费用为500元,费用过高。本院结合事故情况,认定赔偿金额为200元; 10、原告主张的鉴定费为2000元,并提供了相关票据,有法律依据。 ,本院确认; 11、对于律师费,原告声称标准为6000元,过高。本院认定为4000元。
上述赔偿由被告A上海分公司及被告B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对于交强险范围之外的鉴定费用,被告A上海分公司及被告李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律师费由被告何某、被告人李某承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相同损害的,能够确定责任程度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大小难以确定的,应当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Article 12"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 out">第十二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其他合理的治疗康复费用。以及因误工而收入减少。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和伤残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数据-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16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scape-out">第十六条、对于损害的发生,被侵权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Article 26"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 s ease-出">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机动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当事人的责任;机动车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损失是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故意与机动车相撞造成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Article 76"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 s ease- out">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时限为十日。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调解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并发送给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调解不成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终止调解书并发送给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资料-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Article 95" style="box- 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scape-out">第95条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 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二种样式"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概述:0px;过渡:颜色0.15s易于输出“> second Style,如果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医疗治疗产生的各种费用以及因收入而减少误工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膳食补贴以及必要的
如果受害人因受伤致残,其为增加生活需要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伤残补偿金、伤残救助金,义务人还应当赔偿设备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以及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康复护理和持续治疗。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家属生活费、死亡赔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支付的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Article 17"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 out">第 17 条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First" style=" box-sizing: border-框;轮廓:0px;过渡:颜色 0.15s 缓出">第一段 、 " data-trigger="click" data -placement="top" data -original-title="第二种样式"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轮廓:0px;过渡:颜色0.15秒缓出">第二种风格 ,如果受害者或死者的近亲遭受精神损害,并且有权的人请求人民法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不得转让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承诺的除外。书面支付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Article 18"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 out">第 18 条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First" style=" box-sizing: border- box;outline:0px;transition:color 0.15s escape-out">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下)如果交通事故造成投保交通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第三者保险)的机动车损坏,当事人起诉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同时向保险公司赔偿的,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承保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赔偿;
(三)尚不完善的,侵权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Article 16"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 out">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被告人受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庭,他可能缺席。判决。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Article 144"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 out">第144条,判决如下: 1.被告 A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有限公司自入境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4200元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范围内的交通费二、被告B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机动车范围内的医疗费和护理费。十五天内车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费4200,交通费250,伤残赔偿金55345.29,残疾人辅助器具费180,精神损害抚慰金 、衣物遗失费人民币100元;三、被告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李某一次性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为29533.80元,住院伙食补贴244元,营养费2160元,鉴定费800元; 4、被告B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本判决作出之日起15日。伙食补贴244元,营养费2160元; 5、被告何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李某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未承保的律师费元。 元;六、被告李某应自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一次性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未承保范围的人民币800元及律师费2000元。的这个判断。
被执行人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清偿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双倍清偿逾期期间的债务。兴趣。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缴纳迟延履行费。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Article 253"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 out">第253条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加倍支付。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69.02元,原告李某将支付710.62元,被告李某支付2279.20元,被告李某支付2279.20元元。
如不满意本判决书,您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根据异议人人数提交副本,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金晶法官
金雷法官
人民陪审员吴立仁
2016年7月8日
书记员谢文杰
邵阳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jiaotongfawu)提供邵阳市交通事故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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