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驾车被抢劫
近日,南京钱女士在购物广场买了一些年货后,来到停车场准备驾车离开。刚一上车,车后排座上就紧跟着上来了一名陌生人。钱女士意识到可能遭遇了抢劫。陌生男子紧紧地捂住钱女士的嘴巴,钱女士闻到陌生男子手上有一股怪怪的药水味,意识到,对方可能想用药物迷晕自己。情急之下,钱女士咬住对方一根手指,并拼命呼救。由于钱女士当时死死咬住了男子的手指,他在挣脱时,竟将钱女士一颗牙齿生生拔掉。几分钟后,嫌疑人被两名见义勇为的市民抓到。随后,围观群众将嫌疑男子控制住,直到民警赶到现场。经讯问,犯罪嫌疑人陈某交代了自己意图抢劫他人财物的事实。
抢劫罪的相关规定
抢劫罪是既侵犯人身权利又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抢走公私财物。
抢劫罪的行为构成包括,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被害人因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最终行为人取得财物。抢劫罪的成立只需要具备行为人实施压制手段,且被害人被压制,而抢劫罪的既遂则要求行为人最终取得财物。另外,刑法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属于抢劫罪的加重结果,要从重处罚。
本案中,陈某尾随钱某,进入钱某车内,并用涂有药水的手捂住了钱某的嘴,企图用药物迷晕钱某,抢劫钱某钱财,但最终并未得逞,陈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未遂,若其对钱某造成的伤害构成重伤,则要对其从重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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