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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高速公路烧车事故致人死亡谁该负责?

台湾高速公路发生火灾事故

中国台湾网12月21日消息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1号公路以南41.3公里处,新北市与桃园市交界处的林口立交附近,发生两辆客车与四辆卡车的连环相撞事故。一起严重事故中,后方两辆车当场起火,造成三人死亡,一人受轻伤被送往医院。目前大火已被扑灭,南行路段已关闭。

据台湾报道《中时电子报》,警方称,21日下午3点左右,一号公路以南41.3公里处发生一起严重事故,涉及4辆卡车和2辆客车,共6辆车,现场发生爆炸。到处都是声音,车子立刻就着火了。第六辆卡车的司机和第五辆客车前座的两人被烧死。消防队员仍在现场。

致命事故谁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作业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规定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教唆、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1。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时,根据当事人违反交通规则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如果死者生前确实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而造成事故,则应追究其责任。 。

2。无论谁发生交通事故,都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任何违反交通规则的人都应承担责任。当事人的死亡不能免除其责任。

3。处理交通事故的核心问题是确定事故责任,并根据责任认定赔偿事故造成的损失。如果因责任人死亡而不再追究责任,对方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而且可能会加剧对方利益的损害。因此,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交通事故责任方死亡,只要认定事故是因生前违法行为而发生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死亡不能作为免除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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