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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后新发现的伤者损害由谁负责?

案例介绍:

2010年10月29日8点左右,郭某在韶山路被谢某的车撞倒。发生了交通事故。医院诊断为左胫骨、腓骨下段骨折。手术后,于2010年11月14日出院。 2011年2月19日,原告因左臀部不适首次到医院就诊。 2011年3月5日,MRI显示左股骨颈骨折。由于双方当事人就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存在争议,郭某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故首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某赔偿医疗费。费用、交通费和律师费。法院支持了郭某全部的诉讼请求。目前,郭某已第二次起诉谢某,要求支付伤残赔偿金、伤残器材​​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鉴定费等。

法庭听证会:

律师接受A的委托后,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同时申请鉴定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

经鉴定,郭某患有道路交通十级伤残,但很难确定其左侧股骨颈骨折是因交通事故外伤所致。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郭某提出的伤残赔偿金、伤残装备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等请求。但左侧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很难确定。 ,该部分不支持鉴定费。

律师意见: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公民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费、死者家属必要的生活费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的,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膳食补贴等医疗费用和收入损失的各项费用。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

如果受害人因受伤致残,为增加生活需要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伤残赔偿金、伤残辅具费、家属生活费、康复义务人还应当补偿实际需要的康复费、护理费以及护理、继续治疗的后续治疗费。

本案中,因谢某驾驶不慎,导致郭某人身受伤。谢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应赔偿郭某相关费用。

本案争议焦点为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车祸发生后,郭某因左侧胫骨、腓骨严重骨折,感到剧痛,对其他部位的疼痛并不知情。出院后不久,郭开始出现左臀部疼痛加剧、左股骨肿胀等症状。后来伤情加重,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而且,郭的脚上打着膏药,大部分时间都在床上或轮椅上度过。他的生活更加小心谨慎。他从来没有受到过任何外力撞击,更没有受到过左股骨无故骨折等重伤。这一系列症状的出现,都是由事故引起的。法院应认定郭某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邵阳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jiaotongfawu)提供邵阳市交通事故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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