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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子女直接抚养权的优先条件(相对的优先抚养条件)

争取子女直接抚养权的优先条件(相对的优先抚养条件)最高院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七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在父母离婚均要求抚养子女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介入,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要在祖父母、父母、子女之间找到法律规定的平衡点,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1)抚养义务人是父母。

      本条规定的不是父母本人的优先条件,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的情形,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不是争夺抚养子女的主体,无权就争执的抚养问题作出决断,因此,本条根据实际生活的需要,对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条件作适当的限制,作为父母的优先抚养条件来对待,即相对的优先抚养条件。

      相对有限抚养条件并不必然具备排斥他方抚养子女的效力。

      当一方当事人享有优先抚养权是基于相对优先抚养条件发生的时候,法院判决,不能讲子女判由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因为其父母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尚不发生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义务;只能将子女判由具有优先抚养权的一方抚养。

      因为父母才具有第一位的抚养的权利和义务。

      (2)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民法典1084条明确了在处理抚养关系时要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原则。

      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是指使未成年子女的物质利益及精神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

      其中,未成年子女的精神利益包括父母对子女在情感上的呵护、生活上的照料及精神上的教育及时间上的陪伴。

      (3)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真实意愿实质是未成年子女依据其与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之间真实的、感性的认知作出的意思表示。

      虽然未成年子女心智尚未成熟,思想单纯,缺乏足够的辨别能力和意思表示能力,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和影响,但也正是基于这一点,其对外界的感受是最为真实的、感性的。

      如果未成年子女能够准确地表达其自身真实想法,在实践中可以作为法官判断是否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重要考量,也是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之一。

      ? (4)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认定标准认定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是否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要从满足未成年人子女健康成长的物质基础和精神基础两个方面综合评判。

      子女健康成长的物质基础是指在物质上、经济上、生活上对子女的日常照料。

      子女健康成长的精神基础是指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和管理教育。

      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抚养,才能让子女得到良好的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第一,要考虑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生理状态(包括年龄、健康状态等)以及是否有固定的住所、稳定的经济收入。

      要确保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能够有足够的精力、时间、财力为未成年子女创造良好的生活、教育条件,以保证未成年子女不会处于无人照料或者照料不周的状态,这是最基本的生活条件。

      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自身缺乏经济来右岸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无抚养能力,则对未成年人成长不利。

      第二,要考虑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心理状态(包括有无精神疾病等)、教育程度、行为习惯(如有无赌博、吸毒及虐待子女等不良行为)等条件。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在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形出现时,是否必然以满足优先条件为由进行裁判?1、同时满足本解释第46条规定的四种条件:A、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B、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C、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D、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在同时满足第46条和本条规定的情况时,要结合父母双方具体情况进行比较和综合考量。

      2、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精神,事实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不宜直接抚养子女。

      当家庭暴力发生时,未成年子女受到的不仅仅是皮肉痛苦,还会陷入极不安全和冲突的心理状态中,使其自信心、自尊心受到极大的打击,甚至会学习、模仿其人生观、价值观和行为举止。

      3、只要不是对未成年子女明显不利,仍可以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这里的“明显不利”是指对未成年子女有虐待行为、犯罪行为的,父或母有赌博、吸毒、酗酒行为的,人民法院认为的对该未成年人子女有明显不利的其他行为的。

      一旦出现明显不利的行为,即便满足本条规定的条件,也应当从保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进行裁判。

      二、是否以经济条件作为绝对优先的标准审判实务中,也常常会出现父母双方之间经济条件差距过大的情况。

      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是一个较为重要的因素。

      收入高仅作为考虑子女抚养问题的其中一个条件,但不是决定性条件。

      幼儿在成长过程中,物质条件并非最重要的,在物质条件能满足其基本生存需要后,幼儿对家庭温暖和亲情关爱的情感需求。

      远远超过对物质条件的需求。

      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首先应当考虑的是抚养者能否提供足够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经济能力,而不是哪一方能提供更多的物质财富条件。

      因此,不应当以经济条件优势作为绝对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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