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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消遣发射弹珠危害公共安全,应承担刑事责任!

【案件回放】


  2018年11月10日21时许,吴某某携带弹弓及弹珠到S市荔湾区环市西路133号新其路鞋城三楼保安宿舍楼顶玩耍。期间,吴某某使用弹弓向楼顶的墙体发射弹珠,后又向荔湾区环市西路133号对出的转入广园西路方向的路面发射了2粒弹珠,其中一粒弹珠(钢珠)击穿途经该处的一辆正载有多名乘客的198路公共汽车左边第三块车窗玻璃。经鉴定,该辆公共汽车受损的车窗玻璃损失价格为850元。2018年11月13日,吴某某向到场调查的公安人员自动投案。




瀛台律师论法】


案发时正值晚上21时,路面交通繁忙,行人、车辆较多,吴某某在楼顶使用弹弓向公共道路发射钢珠,造成一辆正载客行驶的公交车车窗损毁,其行为已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某法院判决吴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瀛台律师提醒】


  高空抛物对社会公共安全存在极大的威胁,特别是在一些高楼林立,人口密度高的城市。虽然绝大多数高空抛物案件,实施者并不是蓄意实施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或者出于一时玩乐之心,或者是一时疏忽大意,由于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很多人就不以为然。本案中,吴某某为了消遣而发射弹珠,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持放任态度,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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