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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卖婚前房所换新房,离婚时该怎么分?

【基本案情】

齐某(男)和李某(女)经人介绍相识、相恋、相知,并于2009年登记结婚,很快便组建了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但是,好景不长,2013年的时候两人开始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直到2014年年底,两人的感情彻底破裂,两人决定结束这段婚姻,对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上及存款的分割上均没有争议,但是对房产的分割上却产生了很大争议。

齐某在2007年(婚前)的时候曾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A,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11年(婚后)的时候夫妻二人则将齐某的这套房子卖掉,另行购买了另外一套商品房B,仍然登记在齐某名下。因此,齐某认为房B是用房A的房款买的,房B应属于自己婚前财产,不应分割;李某则认为房B是两人结婚后购买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两人因此产生了分歧。

【浩云律师分析】

家庭经济纠纷律师认为,首先,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屋A属于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是无疑的。而房屋B实际上是房屋A转化而来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前财产不会因为结婚就变成婚后财产,但是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转化为其它形态的财产,如以婚前存款婚后买房,将婚前的房屋在婚后出卖之后的存款,此转化后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法理上分析,如果婚前财产只是财产形态上的转化,那么此财产不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其次,房屋B的房本上登记的只有齐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采用登记制,如房屋B所有权名字为齐某和李某,则可能产生齐某对自己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一种自主处分,可能发生赠与李某一半产权的效力等。本案中产权登记并无李某,则齐某并未将房产有重新处分如赠予等意思,故房屋B仍为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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