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是诉讼法和证据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又被称为证明责任,“就是诉讼当事人在审判中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之案件事实的责任”。
在英美法上,关于证明责任存在两个概念:说服责任与提证责任,其中,提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的不同阶段提出证据证明所主张或所反驳的事实使法庭相信该事实存在的责任”,而说服责任是指:“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提出证据证明主张事实之各个要素并使事实的裁判者相信该事实存在的责任”。
我国法上没有如此区分,而统一于举证责任或者证明责任一个概念之下。
实际上,举证责任包含有提出证据支持诉讼主张、使用证据说服事实裁判者,以及在不能提供证据或者不能说服事实裁判者时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等几个方面的内容,我们虽然没有必要像英美法系那样繁琐的区分提证责任和说服责任,但也有必要明了举证责任的个中具体涵义。
“证明责任首先与诉讼主张联系在一起,没有诉讼主张,不产生证明责任;其次,证明责任是一种义务,它是提出证据支持并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的义务;再次,证明责任表现为一种风险机制,它在本质上是当事人对于自己的诉讼主张不能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时所负担的败诉风险。
”大部分案件中,一般都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但是有一些特殊的诉讼,举证责任是倒置的,即主张诉讼请求方无需承担举证责任,由对方承担举证责任。
1、饲养的动物侵权案件。
被动物伤害提起的侵权诉讼,自己不需提供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而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案件。
受害者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谁造成的过错,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专利侵权案件。
发现发明专利被侵权引起的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4、环境污染案件。
发现因污染被侵权而起诉,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5、共同危险行为致损案件。
侵权人就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根据法律规定分配举证责任】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七)【举证责任倒置】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6、缺陷产品致损。
产品销售者或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高度危险作业致损。
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根据法律规定分配举证责任】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二)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8、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起诉,有些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用你费心思寻找;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第六条规定:【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9、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员工,或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不服起诉的,由用人单位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0、消费者在购买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接受装饰装修等服务,6个月内发现商品有瑕疵,因有争议起诉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第二十三条》11、公司欠债,债权人起诉的,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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