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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常见证据清单

作者|王麒麟律师所谓“事实劳动关系”,相较于一般“劳动关系”,仅仅是缺少了书面劳动合同这一形式要件,用人单位依法仍应承担相应的用工法律责任。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就事实劳动关系三项认定要件已予以明确,成为了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裁判的重要依据: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同时,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知第二条规定就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进行了列举: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八条“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以及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之规定,若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法应由其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知第二条规定,结合证据证明内容角度,笔者对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常见证据进行了分类和梳理,供参考:组别类别序号证据材料第一组招聘录用类1招聘公告(通知)、简历投递记录、面试通知邮件(短信)、应聘登记表(报名表)、录用通知书、入职登记表、转正申请表、离职申请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等招用记录2专业技术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职务作品创作协议3内部培训记录、会议签到记录第二组福利待遇类4工资支付凭证、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住房公积金缴费记录等能够证明享受劳动者福利待遇的凭证或记录5工资补充协议、薪资确认书、工资审定文件第三组身份职务类6上岗证、工作证(服务证)、出入证(门禁卡)、通讯录、专业证书、饭卡、持有的印有单位标识的物件(如工作服、工作牌、签字笔、雨伞、保温杯、台历、U盘)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7参加单位年会、团建、聚会合影照片或视频等8单位载有劳动者姓名的相关文件、通知或记录9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其他文书(荣誉证书、奖惩通知等)10人事档案转移证明、党组织关系转移证明、单位介绍信第四组用工管理类11员工手册或劳动纪律、规章制度以及履行民主程序及公示告知的证明材料12单位签发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调(转)岗通知书、人事调动函(任免决定书)、绩效考核通知等13考勤、打卡记录,外出、调休、病假、加班等审核审批记录14与单位负责人、部门领导沟通工作安排的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内部系统消息、录音录像、邮件往来等)第五组提供劳动类15劳动者代表单位签署的相关购销合同、送货单、业务洽谈记录16劳动者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活动的书证、物证、电子证据等记录和材料17财务请(借)款单、报销凭证、收款收据、押金条等第六组证人证言类18单位其他劳动者的证言19客户单位员工的证言第七组其他证据类20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登记、询问调查笔录等21工伤认定书、工伤证、核定工伤待遇文件22单位代劳动者签收快递包裹、信件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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