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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具备劳动合同性质的其他书面文件,无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一、裁判规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签署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的内容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具有了双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则该文件应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提出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单某于2011年6月30日入职某公司,工作岗位为人力行政部员工,入职当日双方签有《员工录用审批表》,《员工录用审批表》载明:姓名单某、性别女、部门人力行政部、工作地点北京……;聘用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4年7月1日止共三年,试用期自2011年7月1日至9月30日止,共三个月;试用期待遇:基本工资1500元、岗位工资1500元、各项补贴500元、加班工资500元,合计4000元;转正后待遇……合计5000元;审批表下方“人力资源部意见”以及“总经理批示”栏分别由相关负责人及法定代理人苏某签字。2011年8月17日单某向公司提出离职,后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争议焦点:

公司与单某双方是否签订有劳动合同,即《员工录用审批表》能否作为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

从立法目的上讲,双倍工资设置的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结合本案事实,《员工录用审批表》已基本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该表中明确约定了单某的工作部门、工作地点、聘用期限、试用期、工资待遇等,并附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的签字,该审批表内容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能够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实现了劳动合同的功能。故,单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院公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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