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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 人身保险10个最容易混淆的法律问题

“不要用概率思维来探讨风险,要学会用代价思维来看保险;要了解保险的基本法律功能,要具备风险忧患意识;要考虑如果风险发生时,你的家庭财务能否承担这个代价。用可承担的代价(保费)去对冲不可承担的代价(风险),这才是投保的真正意义”———与大家共勉。

 

1、我们可以为任何人任意投保人身保险吗?

 

不可以。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这里所说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我国《保险法》采用的是以利益主义与同意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本人可以作为被保险人,为自己投保;也可以为其配偶、子女、父母,或与其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或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另外,如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订立保险合同,也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总的原则是,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见《保险法》第12、31条

 

2、投保后,谁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是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的,除非《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但是在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享有介入权。即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一致时,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无需经过被保险人同意,但被保险人可以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公司的方式维持该保险合同效力。

——见《保险法》第15条及司法解释(三)第17条

 

3、投保人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否还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看时间、看情况。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我国《保险法》采用的是询问告知模式,即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对于保险公司未询问的事项不需要告知,而且告知的应该是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项,而不是全部事项,这样有利于维护投保人的利益,防止保险公司动辄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主张解除合同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是该解除权自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超过30日不行使即消灭。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已成立超过二年的,保险公司就不得再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公司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也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见《保险法》第16条及司法解释(二)第5、6条

 

4、人身保险合同如何确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并且,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还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另外,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但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一般情况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会将受益人指定为其配偶、子女或父母,但有时也会写“法定”或“法定继承人”,这样的话,不指定具体的身故受益人,就无法避免赔付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再次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得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专属受益、无缝传承、快速受偿、个人财产属性等功能无法实现。所以,建议大家梳理一下自己家庭的保单,可以适当调整一下受益人。

——见《保险法》第18、39、40、41、42条

 

5、投保人不如实申报被保险人的年龄,可以吗?

 

不可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同时适用《保险法》第16条关于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致使保险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相关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投保人补交或退还保险费,或按实付保险费(少于)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见《保险法》第32条

 

6、父母可以为未成年子女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投保多份高额人身保险合同吗?

 

不可以。按照银保监会通知的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20万元;(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50万元。如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以及投保人已交保险费、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等不计算在上述限额中。

——见《保险法》第33、34条

 

7、被保险人自杀、故意犯罪的,保险公司赔不赔?

 

看时间、看情况。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只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是超过二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是要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如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论保险合同成立或效力恢复是否超过或不满二年,保险公司都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见《保险法》第44、45条

 

8、保险公司因第三者的行为向被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否还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有权要求赔偿。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见《保险法》第46条

 

9、投保人交了投保单和保险费,保险公司还未出保单,此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应当赔。如果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见《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4条

 

10、人寿保险公司破产,我们的人寿保险合同怎么办?

 

其他人寿保险公司接手。保险公司经营的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银保监会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见《保险法》第89、92、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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