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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未对屋内财产进行登记?引发行政赔偿案

因不符合规划,未履行土地审批手续,原告刘某所建建筑物被列入拆除名单,由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除。拆除过程中,工作人员未对屋内财产进行保全登记,屋内玫瑰花炉等财产被损毁。   近日,济南平阴县人民法院通过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审结一起政府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   原告刘某与济南平阴县良种示范繁殖农场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农场一块土地种植玫瑰,并在土地上建设了看护房用于玫瑰花看护和烘烤加工。因原告刘某所建建筑物不符合规划,未履行土地审批手续,被列入拆除名单。由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原告刘某的看护房进行了强制拆除。因拆除人员未对屋内财产进行保全登记,屋内玫瑰花炉等财产被损毁。   为确定屋内损毁花炉等财产价值,刘勇法官和人民调解员想到玫瑰镇是玫瑰花生产的大镇,有许多烘烤玫瑰花的企业,遂向玫瑰花炉加工企业咨询加工花炉的价格,又向玫瑰花生产企业咨询其购买的玫瑰花炉的价格,法官和人民调解员又分别给原告和被告作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两套玫瑰花炉及玫瑰酱若干按照36500元予以赔偿。   法官释法   在法院判决确认行政机关的相关强制拆违行为违法后,当事人再主张行政赔偿的,如查明涉案建筑物确系违法,鉴于非法利益不予保护的理念,一般不宜判决行政机关对拆除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行政机关在实际执法中未能妥善处置或提存室内物品或执法手段不当,造成可二次利用的建筑材料损毁、室内物品等财物损害或致相关人员受到伤害的,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原告因未在现场等原因,无法提供实际损失证据的,根据证据分配原则,并结合行政机关违法在先的归责原则,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予以确定赔偿范围和数额。   来源:济南中院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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