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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什么是云计算?

 

什么是互联网数据中心(IDC) 业务?

 

       2015年12月28日,工业与信息化部发布《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新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将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相比发布两年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最终发布施行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最大的变化就是原来的“互联网资源协作业务”分类没有了,而将其内容归在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之下。

 

互联网数据中心(IDC)

 

        现行《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对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描述为:

 

    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是指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他应用服务。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应提供机房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提供安全保障措施。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也包括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是指利用架设在数据中心之上的设备和资源,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网络以随时获取、按需使用、随时扩展、协作共享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的数据存储、互联网应用开发环境、互联网应用部署和运行管理等服务。

 

    电信技术及业务形态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在不断地在更新变化,以技术方式和业务形态对电信业务进行分类,必然导致的就是商业与法规的脱节。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IDC)本来就已经有很多业务形式的变种,《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又将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加入其中,IDC业务类别或可能流变成为业务范围边界最模糊不清的电信业务类别。

 

 

什么是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IRCS)?

 

 

    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IRCS)实际上就是为了将云计算明确纳入监管范畴而增设,只不过其业务及技术模式与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作为两种业务类别,其业务范围的边界根本难以进行清晰地切割,这个应是此业务最终没能独立分类的主要原因。

 

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IRCS)

 

 

    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是指利用架设在数据中心之上的设备和资源,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网络以随时获取、按需使用、随时扩展、协作共享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的数据存储、互联网应用开发环境、互联网应用部署和运行管理等服务。

 

    众所周知,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IDC)及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ISP)因为涉及内容监管及安全等敏感事项,必然是政府部门监管的重点。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IDC)经营许可证就曾经为此数年停止审批,前几年,一张带有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许可证的空壳企业在市场上转让动辄起价千万是很正常的。因为一照难求,很多急切涉足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的企业就不断地在探索规避监管的曲线运营模式。其中,“云计算服务”是最被常用的曲线IDC业务模式。

 

    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分类主要强调的是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虽然也涵盖“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他应用服务”,但是这些内容此前一直被看作是主营外的附带业务,所以面对风起云涌的云计算业务,监管部门基本是一种放任的态度。

 

    云计算服务是技术发展的产物,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的云计算产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难绝对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同时伴随各政府部门不断推出的针对云计算产业的土地、税收等优惠扶持政策,中国的云计算产业一夜间繁荣,各类运营公司纷纷戴上了“云”帽子,云存储、云会议、云打印、云输入、云杀毒等等无所不包,在相关扶植政策密集出台的时机,谁都明白这种“云”帽子的用处有多大。

 

 

什么是云计算?

 

 

    云计算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通常,“互联网资源协作业务”即所谓“云计算”。到底什么是云计算,说法很多,现阶段广为接受的是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的定义:

 

 

云计算(Cloud Computing) 

 

       云计算是一种按使用量付费的模式,这种模式提供可用的、便捷的、按需的网络访问,进入可配置的计算资源共享池(资源包括网络,服务器,存储,应用软件,服务),这些资源能够被快速提供,只需投入很少的管理工作,或与服务供应商进行很少的交互。云计算通常被认为包括以下几个层次的服务: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平台即服务(PaaS)和软件即服务(SaaS)。

 

 

IaaS:基础设施即服务。消费者通过Internet可以从完善的计算机基础设施获得服务。

 

 

PaaS:平台即服务。PaaS实际上是指将软件研发的平台作为一种服务提交给用户。

 

 

SaaS:软件即服务。它是一种通过Internet提供软件的模式,用户无需购买软件,而是向提供商租用基于Web的软件,来管理企业       经营活动。主要包括托管应用管理 (hosted AM,也称作应用服务提供,即 ASP),以及“按需定制软件”。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针对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中的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IRCS)界定为:指利用架设在数据中心之上的设备和资源,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网络以随时获取、按需使用、随时扩展、协作共享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的数据存储、互联网应用开发环境、互联网应用部署和运行管理等服务。曾经有一种说法是要将IaaS归入IDC,将PaaS及SaaS归入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如今,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并入IDC,这种区分不再有意义,那么现在的IDC业务是否包含云计算的全部业务范围呢?问题可能没有那么简单。

 

 

IaaS与信息服务业务:

 

    如果是纯粹的面向企业通过网络进行的服务器空间租用等业务,此类IaaS属于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没有争议。但我们需要关注一下此类业务与信息服务业务的关联。

 

    在信息服务业务类别中,实际上很多业务模式也涉及数据存贮。以信息社区服务平台服务为例,信息社区平台服务是指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上建立具有社会化特征的网络活动平台,可供注册或群聚用户同步或异步进行在线文本、图片、音视频交流的信息交互平台。

 

    如果在提供信息社区平台服务的时候,为用户提供数据的存储,如相册服务等,实际上也是符合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的定义的,但简单少量的存储显然不适合作为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当然未来也可能会有信息服务提供商从事巨量数据存储的商业模式。但是这种不同业务类别的区分显然不能以数据存储量的多少区分。

 

 

PaaS与信息服务业务:

 

    PaaS无疑是需要利用服务器来提供平台服务的,归入互联网资源协作业务不会有争议。目前,诸多无牌照企业涉入PaaS领域是不争的事实,此等情况下,内资企业可以尝试获取牌照,但外资企业可能有些麻烦,让目前涉入该领域的诸多外资企业包括一些世界知名企业完全退出不可能,这些企业很有可能采取曲线方式继续经营,以信息服务业务模式或者应用软件授权等模式参与PaaS业务。

 

 

SaaS与信息服务业务:

 

    SaaS中的托管应用管理,如应用服务提供商接受用户委托在服务商服务器进行运行管理,此显然符合互联网资源协作业务的定义。如果单纯向用户提供软件或者建立公共服务平台,配合客户端软件,向用户提供终端病毒查询、删除,终端信息内容保护、加工处理以及垃圾信息拦截、免打扰等服务的,则又属于信息服务业务,如一些企业提供的云杀毒服务等。

 

    SaaS中的业务类型到底是属于IDC还是信息服务业务,其关键点就是如何界定“利用架设在数据中心之上的设备和资源”。当然“利用”的方式可能有很多种,商业模式也会因为参与方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相同的业务内容情况下,不同的商业模式都可能决定这项业务归属两个不同的业务类别。

 

    云计算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并不适宜将所有与“云”关联的某种业务笼统归入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或者信息服务业务。

 

 

互联网数据中心与房地产出租

 

 

    传统的基础电信企业包揽机房建设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诸多资本进入互联网数据中心投资建设已成事实。因为监管部门的宽松管理,围绕互联网数据中心的业务模式多种多样,违规行为或明或暗,各有不同。很多企业守法意识虽强,但也一直搞不清合法与非法的边界在哪儿,以很多投资建设数据中心的企业为例,数据中心建完后,就不知道该如何运营了。

 

    对外开展的业务名称多种多样,服务器托管、机架出租,机房空间出租等等,无所不有,实际上很多业务模式是非法的。一般来说,出租土建、供电、消防、监控、制冷、安全防范等属于房地产出租范畴;若涉及出租IT设施(数据库系统、机架、服务器、存储等)或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出租,属于IDC经营范畴,这是监管的基本分界原则。当然,如何界定“出租”可能也有不同的理解。

 

 

互联网数据中心与内容分发网络

 

 

    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是指利用分布在不同区域的节点服务器群组成流量分配管理网络平台,为用户提供内容的分散存储和高速缓存,并根据网络动态流量和负载状况,将内容分发到快速、稳定的缓存服务器上,提高用户内容的访问响应速度和服务的可用性服务。

 

    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必然涉及大容量带宽及大量服务器的配置,其业务内容与互联网数据中心中的存储空间(甚至服务器或机房)出租、带宽租用甚至PaaS等都会产生关联或重合。实际上这个分类压根就不应该独立,与IDC相比,它只是存储的方式不同而已,完全没有必要独立分类。未来在对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许可设立准入要求时,必须要严格限制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针对带宽、服务器、机房的使用,否则此业务许可证会变成一个万能牌照,跨界进入互联网数据传送、通信设施服务、数据中心、虚拟专用网业务等等。

 

    实际上目前已经有企业以CDN为名,违规利用专网或者黑网搭建自己的独立网络王国。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的实施,使互联网数据中心(IDC)的商业面貌会生诸多流变,互联网数据中心(IDC)的业务许可范围边界问题业已成为若干增值电信服务企业关注的重点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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