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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盾证券 | 2家科创板IPO企业改板后选择撤回或者终止

中盾证券 | 2家科创板IPO企业改板后选择撤回或者终止

2022-11-25 08:24:25


1、因北京芯愿景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我会申请撤回申报材料,决定取消第十八届发审委2022年第133次发审委会议对该公司发行申报文件的审核。IPO首次申报科创板后经现场督导后撤回,改为深市主板!

2、2022年11月22日,武汉珈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本所决定终止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IPO企业首次申报科创板被否!2021年04月29日,武汉珈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所审核不通过。

第十八届发审委2022年第133次工作会议公告的补充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定于2022年11月24日召开2022年第133次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具体会议事项已经公告。

因北京芯愿景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我会申请撤回申报材料,决定取消第十八届发审委2022年第133次发审委会议对该公司发行申报文件的审核。

特此补充公告。

发行监管部

2022年11月23日

公司名称:北京芯愿景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 1 号院 2 号楼 1 层 102

法定代表人:丁柯

注册资本:6,336.7670 万元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2 年 4 月 27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9 年 10 月 24 日

公司主营业务是依托自主开发的电子设计自动化(EDA)软件,开展集成电路分析服务和设计服务。

设立至今,公司已建立集成电路分析、集成电路设计及 EDA 软件授权三大业务板块。该等服务/产品主要面向 IC 设计企业、集成器件制造商、电子产品系统厂商、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及律师事务所等客户,在工业、消费电子、计算机及通信等产品领域,针对各类半导体器件提供工艺及技术分析服务(如工艺/电路/竞争力/布图结构分析等)、知识产权分析鉴定服务(如专利/布图设计侵权分析等),设计外包、量产外包及 IP 授权等 IC 设计服务,以及多种 EDA 软件的授权服务。

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丁柯、蒋卫军、张军及丁仲。其中丁柯与丁仲为同胞兄弟关系。

丁柯、蒋卫军、张军及丁仲的基本情况如下:

丁柯,男,1975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40104197502******。

蒋卫军,男,1975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20521197503******。

张军,男,1974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11123197412******。

丁仲,男,1979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60103197906******。


IPO首次申报科创板后经现场督导后撤回,改为深市主板!

1、发行人曾于2020年5月申报科创板,后经现场督导后于2020年12月撤回。请发行人说明(1)前次现场督导发现的各项问题及其出现原因,是否存在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等情形,相关整改落实的具体方法、过程、结果;(2)前次申报撤回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不符合发行条件的问题,若有则相关事项的影响是否均已实质性消除,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3)本次申报材料与前次申报材料的具体差异明细及其原因,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是否发生变化。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具体核查方法、过程、证据、结论,论证核查证据真实性、充分性、是否可支持核查结论,是否勤勉尽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科审(审核)〔2020〕1076 号

关于终止对北京芯愿景软件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审核的决定

北京芯愿景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依法受理了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并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核。

2020 年 12 月 30 日,你公司和保荐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向本所提交了《北京芯愿景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京芯愿景发[2020]第 4 号)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北京芯愿景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民生证〔2020〕895 号),申请撤回申请文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本所决定终止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科创板 终止 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 2020 年 12 月 31 日印发

北京芯愿景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北京芯愿景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提前10个工作日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申请。如未能按期提交反馈意见,我会将予终止审查。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31、发行人曾于2020年5月申报科创板,后经现场督导后于2020年12月撤回。请发行人说明(1)前次现场督导发现的各项问题及其出现原因,是否存在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等情形,相关整改落实的具体方法、过程、结果;(2)前次申报撤回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不符合发行条件的问题,若有则相关事项的影响是否均已实质性消除,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3)本次申报材料与前次申报材料的具体差异明细及其原因,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是否发生变化。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具体核查方法、过程、证据、结论,论证核查证据真实性、充分性、是否可支持核查结论,是否勤勉尽责。

四、其他问题

无。

IPO企业首次申报科创板被否!2021年04月29日,武汉珈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所审核不通过。

武汉珈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主营业务为生物制品细胞质量检测及生物安全评估。公司是一家为生物制品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提供细胞建库与保藏、细胞检定、生产工艺病毒去除/灭活验证及相应生物安全评估第三方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客户范围涵盖生物制品临床前研究、新药临床试验申请(IND)、新药上市申请(NDA),细胞治疗、基因治疗技术的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备案等生物制药行业全产业链的企业及机构。通过为客户提供检测服务,并根据检测结果为客户排除可能存在的对产品安全性影响最主要的病原体污染,供客户申请新药临床试验、上市销售,以及细胞治疗、基因治疗使用。

【关注重点:核心技术、研发费用】

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在审核问询中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一是发行人按照中国药典开展细胞检定等业务,发行人核心技术与中国药典的关系;二是发行人外购仪器与核心技术的关系;三是发行人外购发明专利及核心技术的具体体现;四是报告期内研发费用和研发人员变动的原因。

上市委认为: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未能充分披露核心技术的先进性,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相关上市规定,决定对发行人上市申请予以终止审核。

二次申报创业板终止审核!

只有两轮问询与回复,

2022年11月22日,武汉珈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本所决定终止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审〔2022〕536 号

关于终止对武汉珈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的决定

武汉珈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 2022 年 6 月 8 日依法受理了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并依法依规进行了审核。

2022 年 11 月 22 日,你公司向本所提交了《武汉珈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保荐人向本所提交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销保荐武汉珈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本所决定终止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1 月 23 日

抄送: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2年11月23日印发


又一家IPO企业被否!科创板定位被质疑!发行人的 14 项已获得授权发明专利中,10 项来源于对外受让!发行人自述“经济性因素不愿自建实验室”

2021年04月29日,武汉珈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所审核不通过。根据《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九),本所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本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在审核问询中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

一是发行人按照中国药典开展细胞检定等业务,发行人核心技术与中国药典的关系;

二是发行人外购仪器与核心技术的关系;

三是发行人外购发明专利及核心技术的具体体现;

四是报告期内研发费用和研发人员变动的原因。

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未能充分披露核心技术的先进性,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等规定。

问题 2.关于科创板定位

问题 2.1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问询回复:多数生物制品行业不能提供细胞检定和病毒去除技术服务是由于经济性考虑不愿自建实验室;理论上只要具有了CMA 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或 CNAS 实验室能力认可就可以开展此类业务;发行人的 14 项已获得授权发明专利中,10项来源于对外受让;发行人称自身的技术发展主要体现在中国药典规定的更新发展,2020 版药典的编撰成型时,发行人委托武汉大学、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进行了较多委托研发(费用为 96.26 万元),占当期研发费用 18.95%;同时发行人称自身的核心技术实质并不是使用先进的仪器设备。报告期末,发行人无形资产金额为 394.72 万元,主要为 2016 年自武汉大学受让的非专利技术。

科创板上市委 2021 年第 27 次审议会议

结果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 2021年第 27次审议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上午召开,现将会议审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议结果

(一)武汉珈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上市委现场问询问题

(一)武汉珈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中国药典对相关检测工作内容、检测技术原理及方法等的描述,说明发行人主要从事的细胞检定业务的性质、技术通用性及稳定性、相关仪器及设备在其中所起的作用;(2)对比同行业检测机构,说明发行人所从事的该项业务的主要技术壁垒,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检测机构在检测技术上是否存在重大差异;(3)结合发行人部分核心技术专利由外部机构受让取得、发行人的自行研发投入较少、技术人员较少且人数在报告期内发生过较大波动等情况,论证发行人是否具有突出的创新能力。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所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认证)和《湖北省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凭证》(BSL-2)等资质是否为发行人从事主营业务所必备;(2)鉴于2该等资质将于 2022 年到期,一旦无法续期是否将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是否存在将非研发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以及研发费用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完善。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三、需进一步落实事项

(一)武汉珈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无。

科创板上市委员会

2021 年 4 月 29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科审(审核)〔2021〕255 号

关于终止武汉珈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审核

的决定

武汉珈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于 2021 年 12 月 18 日受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依法进行了审核,并经 2021 年第 27 次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审议。

本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在审核问询中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

一是发行人按照中国药典开展细胞检定等业务,发行人核心技术与中国药典的关系;

二是发行人外购仪器与核心技术的关系;

三是发行人外购发明专利及核心技术的具体体现;

四是报告期内研发费用和研发人员变动的原因。

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未能充分披露核心技术的先进性,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等规定。

结合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议意见,本所决定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予以终止审核。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审。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科创板 终止 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 2021 年 04 月 29 日印发

中文名称:武汉珈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1 年 04 月 20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5 年 08 月 28 日

注册资本:4,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郑从义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388 号武汉光谷国际生物医药企业加速器 3.1 期 4 栋 1 层、2 层、3 层 01 厂房号(自贸区武汉片区)

主要生产经营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666 号光谷生物城 B6、B7 栋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 388 号武汉光谷国际生物医药企业加速器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郑从义

行业分类:M74 专业技术服务业

在其他交易场所(申请)挂牌或上市的情况:曾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已摘牌

发行人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为生物制品细胞质量检测及生物安全评估。公司是一家为生物制品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提供细胞建库与保藏、细胞检定、生产工艺病毒去除/灭活验证及相应生物安全评估第三方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客户范围涵盖生物制品临床前研究、新药临床试验申请(IND)、新药上市申请(NDA),细胞治疗、基因治疗技术的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备案等生物制药行业全产业链的企业及机构。通过为客户提供检测服务,并根据检测结果为客户排除可能存在的对产品安全性影响最主要的病原体污染,供客户申请新药临床试验、上市销售,以及细胞治疗、基因治疗使用。

新项目、新技术研发失败风险

生物制品细胞质量检测及生物安全评估作为生物医药服务业系国家重点鼓励的战略新兴产业,具有技术水平高、发展变化快的特点,公司密切关注行业技术发展,重视研发投入,2018 年-2020 年的研发费用分别为 272.09 万元、456.03万元和508.06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5.54%、6.70%和 6.36%。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郑从义直接持有珈创生物 1,928.0018 万股股份,占珈创生物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48.20%。公司其他股东持有的珈创生物股份比例较低,郑从义能够对珈创生物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郑从义为珈创生物的控股股东。

同时,郑从义通过持有同荣嘉业 51%的出资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实际控制支配同荣嘉业所持珈创生物 2%的股份。因此,郑从义直接和通过同荣嘉业实际可以支配珈创生物 50.20%的股份,为珈创生物的实际控制人。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郑从义先生,男,195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2010619521024****,本科学历,毕业于武汉大学生物学系(后更名为武汉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微生物学专业。1977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1 月,历任武汉大学生命科学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2017 年 11 月至 2019 年10 月,返聘继续担任博士生导师;1985 年 3 月至 2017 年 11 月,历任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副主任、主任;1989 年 10 月至 1990 年 10 月,任美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访问学者;2011 年 4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珈创有限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015 年 3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武汉珈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监事;2015年 8 月至今,任珈创生物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7 年 8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珈创咨询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9 年 6 月至今,任同荣嘉业执行事务合伙人;2019 年 8 月至今,任云南省细胞质量检测评价中心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郑从义先生系公司创始人、董事长、技术带头人,奠定了公司技术体系的科学理论基础,制定了公司技术发展路线,规划了公司产业化发展方向,是公司细胞质量控制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平台建设的总设计师。郑从义先生任职武汉大学期间为武汉大学“985”工程特聘教授,美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ATCC)访问学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郑从义先生是国内细胞培养、质量控制及其保藏领域的领军人物,1985 年以来主持中国专利细胞培养物保藏研究工作,并担任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主任20 余年。

郑从义先生专注于低温生物学、病毒感染细胞生物学研究,主要开展了口蹄疫病毒、丙型肝炎病毒、禽流感病毒、SARS 病毒等感染细胞生物学的科研工作。因对药品/生物制品生产用细胞质量控制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科技成果的突出贡献,2016 年荣获湖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2020 年荣获湖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三等奖。

问题 2.关于科创板定位

问题 2.1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问询回复:多数生物制品行业不能提供细胞检定和病毒去除技术服务是由于经济性考虑不愿自建实验室;理论上只要具有了CMA 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或 CNAS 实验室能力认可就可以开展此类业务;发行人的 14 项已获得授权发明专利中,10项来源于对外受让;发行人称自身的技术发展主要体现在中国药典规定的更新发展,2020 版药典的编撰成型时,发行人委托武汉大学、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进行了较多委托研发(费用为 96.26 万元),占当期研发费用 18.95%;同时发行人称自身的核心技术实质并不是使用先进的仪器设备。报告期末,发行人无形资产金额为 394.72 万元,主要为 2016 年自武汉大学受让的非专利技术。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

(1)结合发行人自述“经济性因素不愿自建实验室”的论述,及相关仪器、设备在发行人核心技术、业务开展中的实际作用,进一步论述发行人认为核心技术“并不是使用先进仪器设备”的结果的具体依据及充分理由;发行人核心技术及业务的开展是否投入足够的实验仪器设备、资金便可进行;

(2)结合目前获得 CMA 认证及 CNAS 认证的各自的企业数量,进一步说明该等资质认证的难度所在;进一步使用平实、直白的语言论述自身的技术壁垒;结合上述 CMA、CNAS 认证和自身技术壁垒的论证,进一步说明第三方不进行该业务的原因和合理性;

(3)具体说明发行人技术更新和中国药典更新的关系;并据此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是否同步依靠外部研发或自行内部设备更新完成相关检测项目,如是,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不依赖于关键设备的充分理由;

(4)报告期末,公司非专利技术减值测试情况,是否已考虑《中国药典》更新对非专利技术运用的影响,相关减值计提是否充分;

(5)结合上述问题重新使用简明、直白的语言论述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并择要更新披露招股说明书;

(6)进一步结合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专利获得情况、研发投入、行业地位等情况,论述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理由,并提供充分、切实的依据。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针对非专利技术减值测试所履行的核查程序、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

问题 7.关于前次申报

申报文件显示:

发行人曾于 2020 年申报科创板被否,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未披露前次科创板申报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前次科创板申报情况,包括前次申报上市委未通过原因、要求落实主要问题、前次申报简要过程、相关问题落实情况、前次申报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情况、是否变化及变化原因;是否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问题,相关问题是否已消除;发行人本次申报材料与前次申报材料的具体差异明细及其原因。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说明】

一、发行人前次科创板申报情况,包括前次申报上市委未通过原因、要求落实主要问题、前次申报简要过程、相关问题落实情况、前次申报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情况、是否变化及变化原因

(一)前次申报上市委未通过原因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出具的上证科审(审核)[2021]255号《关于终止武汉珈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审核的决定》:

“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未能充分披露核心技术的先进性,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等规定。

结合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议意见,本所决定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予以终止审核。”

公司前次申报科创板未通过的主要原因系公司对核心业务先进性的披露和论述不符合科创板的相关要求。

(二)要求落实主要问题及相关问题落实情况

1.要求落实的主要问题

公司前次申报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发行人未能充分披露核心技术的先进性,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等规定。

2.相关问题落实情况

公司前次申报科创板未通过的主要原因系公司对核心业务先进性的披露和论述不符合科创板的相关要求。公司及本次中介机构经研究判断后认为公司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的板块定位。因此,本次申报公司调整了申报板块,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公司及本次发行申报保荐机构结合公司主营业务特征,对公司核心技术及研发能力进一步论述,并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五、发行人自身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及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二、公司所处行业背景介绍和行业地位 (五)公司创新、创造、创意特征,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及“七、公司核心技术水平及研发情况”中详细披露了公司创新、创造、创意特征,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及核心技术情况。

同时,公司还编制了《武汉珈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详细论述了公司符合创业板定位的依据。

综上,公司前述未能根据科创板相关要求充分披露核心技术先进性的事项已消除。

(三)前次申报简要过程

(四)前次申报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情况、变化情况及变化原因

本次申报和前次申报相比:

(1)因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合作,本次申报保荐机构变更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的签字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亦相应发生变化;

(2)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发生变更;

(3)律师事务所未发生变更,其中前次申报签字经办律师张晓光因机构内部工作调整的原因,不再担任本次申报的签字经办律师,其余签字经办律师不变;

(4)资产评估复核机构未发生变更,其中签字评估师邹明霞已离职,其余签字经办评估师不变;

(5)验资机构未发生变化;

(6)本次申报新增验资复核机构。

二、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问题,相关问题已消除

公司前次申报科创板未通过的主要原因系公司对核心业务先进性的披露和论述不符合科创板的相关要求,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问题。

公司及本次申报保荐机构经研究判断后认为公司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的板块定位。因此,本次申报公司调整了申报板块,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公司及本次发行申报保荐机构结合公司主营业务特征,对公司核心技术及研发能力进一步论述,并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五、发行人自身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及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二、公司所处行业背景介绍和行业地位 (五)公司创新、创造、创意特征,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及“七、公司核心技术水平及研发情况”中详细披露了公司创新、创造、创意特征,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及核心技术情况。

同时,公司还编制了《武汉珈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详细论述了公司符合创业板定位的依据。

综上,公司前述未能根据科创板相关要求充分披露核心技术先进性的事项已消除。

三、发行人本次申报材料与前次申报材料的具体差异明细及其原因

公司本次提交的申报材料与前次申报材料差异及原因如下:

1.由于披露格式准则不同造成的差异

前次申报系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武汉珈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系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1 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要求编制。本次申报系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因此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系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要求编制。

2.由于报告期不同造成的差异

前次申报的报告期为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本次申报的报告期为 2019 年、2020 年和 2021年。由于报告期不同,公司财务数据、经营情况发生了变化,主要资产、部分人员也发生变化。

3.由于行业及市场发展最新趋势造成的差异

随着生物医药行业持续发展及细胞、基因治疗方式(CGT)的兴起,本次申报根据行业及市场发展最新趋势增加了相关政策、行业市场容量、细胞、基因治疗等业务发展前景的分析。

4.修订了各项公司治理制度

由于拟上市地点不同,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颁布的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规章,公司修订了《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分、子公司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制度》《现金管理制度》《研发项目管理与激励办法》等一系列公司治理相关的制度。

5.财务数据差异

【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对比前次 IPO 申报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与本次的差异,并分析差异的原因和合理性;

2.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4月29日出具的上证科审(审核)[2021]255号《关于终止武汉珈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审核的决定》;

3.查阅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审核情况公示网站;

4.查阅公司前次申报和本次申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签字人员的情况并了解变更原因。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认为:

1.公司前次申报科创板未通过的主要原因系公司对核心业务先进性的披露和论述不符合科创板的相关要求,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问题;公司本次申报创业板,已对公司核心技术以及符合创业板地位进行充分论述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前次申报科创板时未能根据科创板相关要求充分披露核心技术的先进性事项已消除;

2.发行人已补充说明前次申报的简要过程;

3.本次申报的保荐机构及相应签字人员发生变更;前次申报签字经办律师张晓光因机构内部工作调整的原因,不再担任本次申报的签字经办律师;签字评估师邹明霞已离职;本次申报新增验资复核机构。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余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未发生变化;

4.发行人已补充说明本次申报创业板材料与前次申报科创板材料的差异明细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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