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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闻出版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一、设立新闻出版许可证的法律依据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为加强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规范新闻出版市场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什么是新闻出版许可证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许可证,是指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行政许可证件。

 

三、许可证的设立、设计、印刷

 

1.许可证设立,是指对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决定以颁发许可证的形式作为许可证件。许可证设立,必须以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为依据。

 

2.许可证设计,是指对许可证的登记项目和样式进行的设计。设计许可证时须规定其有效期限。

 

3.许可证印刷,是指按照许可证的设计样式,印刷不含登记内容的纸质许可证或复制不含登记内容的电子许可证。许可证的印刷原则上由实施行政许可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由上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刷。

 

四、许可证制作与发放

 

(一)许可证制作,是指空白许可证的内容填写、盖章、封装等。

 

1.许可证须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批准决定或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履行补发、换发手续后制作。

 

2.许可证的许可登记项目内容必须与行政许可决定内容相一致。

 

3.许可证不得交由行政相对人自行填写或由其他机构代为填写。

 

4.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由办理变更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许可证相应位置加盖变更专用章。

 

5.许可证加盖实施行政许可的或办理变更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公章或变更专用章后,正本、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在许可证上加盖公章。

 

(二)许可证发放,是指将许可证送达行政相对人。

 

1.许可证原则上由实施行政许可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发放。为方便行政相对人,也可由实施行政许可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委托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代为发放。

 

2.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送达行政相对人。委托发放许可证的,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批准决定和许可证后4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相对人,并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另行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

 

五、许可证的使用、换发与补发

 

1.许可证持证者应按照许可证所载明的业务范围和期限从事新闻出版活动。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冒用,或者以买卖、租借等任何形式转让。

 

2.许可证有效期满即失效。持证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许可证的,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许可证申请。

 

3.许可证发生损坏、丢失的,持证人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申请时须将损坏的许可证原件缴还原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补发许可证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注销旧证,发放新证。

 

六、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

 

1.许可证登记的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根据持证者提出的许可申请,履行审批程序,按审批权限在变更记录页上办理变更登记或由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2.许可证登记的非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实施行政许可或受委托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持证者提出的变更申请,原则上应现场即时完成许可证副本变更记录页的变更登记或由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3.实行年度核验制度的行政许可,许可证在年度核验合格并加盖核验章后继续使用。

 

(编辑:陈超律师  010-88829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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