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事发时监控视频显示,2019年8月2日21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某写字楼14层电梯对面处,李某某倚靠在该楼层消防栓装饰门处,造成该门有些许开合,后李某某打开该门时装饰门脱落并倾倒,砸在李某某左脚处。事发时,该消防栓装饰门上仅贴有消防栓使用方法,现另贴有“消防设施,请勿碰触”的警示标识。
事发后,李某某被120救护车送至某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骨折。
后李某某诉至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诉求为:
1.请求某置业公司、某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1025.39元、护理费3200元、误工费2070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583元、辅助器具费279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2.判令某置业公司、某物业公司向李某某公开赔礼道歉;
3.诉讼费由某置业公司、某物业公司承担。
某物业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李冉律师、赵文龙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某置业公司、某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李某某医疗费1025.39元、护理费3200元、营养费1800元、辅助器具费2799元,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办案总结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某置业公司、某物业公司是否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明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李某某受伤是因为消防栓装饰门脱落坠落导致,某置业公司、某物业公司对该消防栓装饰门负有管理维护义务,因此某置业公司、某物业公司需举证证明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对此,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事发年份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事发月份消防栓检查签到表、事发监控、消防栓现状视频等证据材料,证明某置业公司、某物业公司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最终,法院审理中认为消防栓装饰门仅凭一人拉拽造成脱落的可能性较小,从而认定消防栓装饰门存在安全隐患,最终判决某置业公司、某物业公司赔偿李某某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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