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日,就CVC旗下的两家公司起诉张兰女士及其旗下的三家公司的案件,新加坡高等法院法官Philip Jeyaretnam J裁定,同意原告的救济请求,任命管理人(Receiver)接管张兰在Credit Suisse AG银行(“CS账户”)和Deutsche Bank AG银行(“DB账户”)的账户,进行款项的追索,以履行判决。无独有偶,2023年3月3日,纽约南区联邦法院判决对张兰女士在纽约的公寓进行公共拍卖。这就是过去一段时间大家议论纷纷的有关张兰信托被击穿的新闻。
本文从对张兰的家族信托与其他两个家族信托被击穿案例一起进行简单的分析,探讨委托人权力的保留限度,从而得出如何避免家族信托被击穿的结论。
张兰女士的Success Elegant Trust信托
2011年俏江南A股上市失败,2012年港股上市失败,与鼎晖创投约定上市的最后期限,俏江南失约。按照之前的对赌协议,鼎晖要求张兰回购股份。此时,CVC出现了。CVC是一家全球领先的另类投资管理公司,专注于私募股权、二级市场机构和信贷,在全世界拥有25个办事处的全球网络和1330亿欧元的管理资产。
2013年12月开始到2014年6月13日,CVC通过其旗下的两家公司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 ("LDV") 和 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Group Holdings Limited ("LDV Group")以近3亿美元收购俏江南的股权,成为其最大股东。
2014年1月2日张兰女士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投资控股公司Success Elegant Trust Limited (“SETL”),同年6月3日设立以其儿子汪小菲先生及其子女为受益人的Success Elegant Trust(“SE信托”),该控股公司首先持有最终由家族信托持有的资产。该信托的受托人是台湾AsiaTrust公司。
从公司成立之日起,张兰女士一直是SETL唯一股份的所有者,直到2014年6月4日,她通过《Deed of Addition of Assets to the Success Elegant Trust ("Deed of Addition")》将股份转让给了AsiaTrust有限公司(“Asia Trust”)。Asia Trust仍然是该股份的所有者。张女士于2014年2月12日被任命为SETL的唯一董事,但于2015年3月3日被AsiaTrust的旗下的ATP董事有限公司(ATP Directors Limited)取代。
作为收购张兰女士旗下公司的一部分支付的款项,CVC设立的用于并购张兰女士旗下公司的LDV和LDV Group于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6月13日期间向张女士在香港Safra Sarasin银行的账户(“Safra Sarasin账户”)支付了$254,419,156美元。
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7月21日期间,张兰女士从Safra Sarasin账户向SETL名下的CS账户转账$142,051,618美元现金和证券。其中,$8,522,500美元于2014年3月27日至2014年11月27日期间从CS账户转入SETL DB账户。
2014年9月22日和2015年2月10日,张兰女士先后从CS账户转账300万美元,人民币300多万元;2014年11月26日又从从DB账户转账给Metro Joy International Limited,这笔资金已被追踪到用于购买纽约一套共管公寓。就是这三笔转账加上其他银行文件材料而被法官Philip Jeyaretnam J认定,信托账户的款项虽然不在张兰女士个人名下,但通过她掌控的SETL公司所拥有而她本人又是该公司唯一股东,该信托账户款项由张兰女士所实益拥有(beneficially owns)。[1]
张兰女士的SE信托是如何一步步被击穿的
首先,在2015年4月28日,CVC旗下的LDV 对 张兰及其旗下的Grand Lan和Qiao Jiang Lan提起仲裁申请,CVC旗下的LDA Group对张兰女士及其旗下Grand Lan提起仲裁,两个仲裁案在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声称,卖方欺诈性地操纵了公司的会计信息,卖方违反了SPA中的各种保证,并在收购方面做出了欺诈性的虚假陈述。因此,申请人要求撤销买卖协议,退还根据买卖协议支付给卖方的购买价格和待评估的损害赔偿。另一种选择是,如果撤销买卖协议的请求不能成立,则对卖方欺诈性虚假陈述造成的所有损失进行损害赔偿和/或赔偿。该仲裁案直到2019年仲裁庭才做出裁决。
其次,在2016年2月26日,新加坡高等法院就CVC下属两家公司对张兰涉嫌交易欺诈将原告支付给自己的资金转移给第三方,做出了判决。[2]原告提出,张兰女士将涉嫌欺诈交易把原告支付的全部或部分资金转移给了第三方。法官支持原告的诉求,下令对张兰名下公司SETL与银行账户的文件进行审查,追踪资金的去向。
第三,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对2015年提起两个仲裁案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最终于2019年4月获得了针对张兰、Grand Lan 和Qiao Jiang Lan的两项仲裁裁决,裁定被申请人张兰、Grand Lan 和Qiao Jiang Lan支付申请人LDV和LDV Group 总共金额为$142,463,666.28美元及利息的赔偿金。[3]
第四,香港高等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审理是否就CIETAC的有关张兰女士的两个仲裁案的决定予以执行。[4]2019年7月29日,香港高等法院授予申请人在香港执行裁决的许可(“执行令”)。
第五、2019年11月15日,仲裁案被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Summons),申请撤销执行令(Enforcement Order),并同时在向内地最高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香港高等法院最终决定维持原执行令。
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张兰及共同申请人撤销CIETAC之前的仲裁裁决。[5]2019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共同申请人张兰、Grand Lan和Qiao Jiang Lan 与 被申请人LDV关于撤销相关仲裁裁决的申请,随后依法组成审判庭审查此案。并作出判决,共同申请人张兰、Grand Lan Holdings和Qiao Jiang Lan 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
第七,LDV和LDV Group向纽约南区联邦法院提出请求依据《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CIETAC的仲裁裁决,同时提出就张兰女士纽约公寓的拍卖所得款项归于自己。法院2021 年4月9日作出的的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虽然张兰女士及其涉案案公司于3月31日提起上诉,但法院仍于4月21日同意对该公寓进行公共拍卖。
可以说,纽约南区联邦法院对之前CIETAC仲裁裁决的承认以及对张兰在纽约所购房屋的拍卖执行,是对张兰的家族信托的致命一击,间接宣告该信托已经被穿透。
第八,2022年11月2日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决,直接宣告张兰的家族信托被彻底击穿。[6]
法院判决认为,尽管银行信托账户的款项不在张兰女士个人名下,但通过她掌控的SETL公司所拥有而她本人又是该公司唯一董事,所以认定该款项由张兰女士实益所有。法院任命银行账户接管人(Receiver),而使债权人能够在兼顾成本效益情况下追索这些款项,以履行判决。
至此,张兰家族信托被彻底击穿。
另外两个被击穿的信托案例
普加乔夫是俄罗斯顶级富豪之一,个人资产曾达到150亿美元。他是俄罗斯最大私人银行之一的Mezhprom 银行的创立人,产业遍及银行业、建筑业及造船业。曾是前俄罗斯总统叶利钦核心幕僚之一,后来辅佐普京就位俄罗斯总统。2010年普加乔夫被踢出普京圈子,其资产开始被俄罗斯政府清算。2011年,普加乔夫逃到英国,在其后的三年,他先后创设了五个新西兰全权委托信托,装入信托的的资产达到9500万美金。本来依照全权委托信托的性质,可以帮其达到风险隔离的、保护其资产的目的。但是,普加乔夫在设立这五个信托时,均安排自己成为信托的第一保护人(protector)。作为信托的第一保护人,他拥有随意更换受托人的权利。在2015年7月,他行使了保护人权利,更换了原来五个信托的受托人,继而成立由其控制的四个新成立的信托,MARU Limited、HAPORI Limited、MIHARO Limited、AROTAU Limited。至此可以说,这五个信托都处于普加乔夫的绝对控制中,架空了受托人的权利。伦敦高等法院最终支持了索赔人的请求,认定普加乔夫是所有信托财产的所有者,信托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者,债权人可以向其追缴信托财产。[7]
Anderson夫妇是在库克群岛设立的一家信托的委托人,他们与库克群岛一家持牌信托公司共同担任该信托的共同受托人。1999年他们成为美国诉讼的被告,并被法院命令提供与信托有关的财务信息,并促使将信托基金汇回美国,以便向债权人提供。因此,为了保护信托基金,库克群岛受托人解除了安德森夫妇的共同受托人职务,并拒绝遵守美国法院的命令。作为回应,为了避免复杂的法律冲突问题,法官只是监禁了Anderson夫妇,并以藐视法庭的罪名拘留了他们![8]
从被击穿信托看委托人权力的保留
从以上三个案例来看,无论是张兰女士、普加乔夫还是Anderson夫妇,在各自的信托中,都为自己保留了比较大的权力,张兰女士随意从信托账户转款、并用信托账户的款项购置房产。普加乔夫虽然设立了全权委托信托,但他通过任命自己担任第一保护人,随意更换受托人,架空受托人权力,完全掌控信托资产。Anderson夫妇库克群岛的信托,任命自己担任信托的共同保护人,因受托人拒绝配合美国法院交出信托的信息资料,而被法院判处监禁,使得信托被击穿。
和传统信托中受托人对信托资产拥有高程度的掌控力相比,在离岸信托中,保留权利信托(Reserved Power Trust)赋予委托人比较大的权利。离岸司法管辖区往往通过立法允许委托人为自己保留与信托运营相关的一系列权力,并明确规定,对委托人的权力保留不会使信托无效,而且权力清单也很广泛,远大于在岸信托允许您保留的权力。[9]
正如Dawn Goodman和Phineas Hirsch在To reserve or not to reserve? That is the question—Part I 一文中所说的[10]:
“The offshore legislation in effect turns on the extent to which the essential features of an Anglo Saxon style trust can be modernised to suit the wishes of a sceptical generation of settlors without damaging the integrity of the trust.”
这样的结果是,委托人会非常喜欢,因为虽然资产被转移给了受托人,但其实掌控权还在自己手里。但硬币的另一面就是,这样的信托可能因此被法院认定为以信托之名行规避债务被追诉之实,是个虚假信托。一旦被这样认定,则信托就会被击穿。
目前,允许保留权利信托的司法区域有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the Bahamas, Bermuda, the Cayman Islands, Jersey, Guernsey, Hong Kong, Singapore等。
这里顺便说一下,我国作为一个在岸信托司法管辖区,也允许保留权利信托的存在。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6、7、10、11、20、21、25、30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只能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包括指示受托人或者以信托代理人的身份处理信托事务。在此基础上,基于私法自治的原则,只要信托目的不违法,允许委托人保留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解除或终止信托、变更信托管理方法等多项权利。委托人可以在信托文件中保留广泛的权力。[11]
如何防止信托被击穿的几点建议
通过以上的简单分析,这里就如何防止信托被击穿提出几个建议供参考。
首先,就结构背后的目的与使用保留权力的好处进行权衡,经过仔细和全面地考虑,再起草信托协议。保留的权力应保持在必要的最低限度,以避免保留的权力过于广泛,导致产生委托人没有将信托财产有效转让给受托人的结论。
其次,在信托协议里安排类似“否决受托人决定的权利”的条款,这样可能比通过保留委托人的权力将权力完全从受托人手中夺走更安全。
再次,委托人应避免将自己同时指定为受托人和受益人,尤其是在他们也拥有撤销权的情况下。鉴于在处理与撤销权相关的风险方面存在困难,可以考虑使该权力特别须经保护人等第三方的同意。经保护人的同意来行使撤销权,很难看到法院会认为信托财产是委托人的财产,或者信托财产没有有效转让。
结 论
委托人尤其是有一定专业知识背景的委托人要求更积极参与信托的投资、决策,并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对信托的权力。受托人也越来越认识到,在适当的情况下,将信托结构设立成保留权力信托而不是完全自由裁量信托,具有一定的潜在优势。
然而,委托人的控制程度必须与信托的基本概念相平衡。
注释:
[1]Judgment of the High Court of Singapore [2022] SGHC 278.
[2]Judgment of the High Court of Singapore [2016] SGHCR 3 [26 February 2016 Judgment reserved].
[3]Partial Award on Liability and Quantum - 28 Apr 2019.
[4]Decision of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of the High Court of Hong Kong [2020] HKCFI 622 [04/23/2020].
[5]Judgment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China on Dec. 29, 2020.
[6]Judgment of the High Court of Singapore [2022] SGHC 278 on Nov 2, 2022.
[7]JSC Mezhdunarodniy Promyshlenniy Bank v Pugachev [2017] EWHC 2426 (Ch).
[8]FTC v Affordable Media 179 F.2 13130 (9th Cir 1999).
[9]21st Century Trusts: why offshore, and on what shores? https://www.bedellcristin.com/knowledge/briefings/21st-century-trusts-why-offshore-and-on-whose-shores/.
[10]Dawn Goodman and Phineas Hirsch, To reserve or not to reserve? That is the question—Part I, 25 Trusts & Trustees, Issue 10, 1025-1032, (2019), https://doi.org/10.1093/tandt/ttz102.
[11]林柯,【股权信托】信托条款对受托人权利的限制与效力,2021-02-23, https://www.sohu.com/a/452172574_739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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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兰 江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兰江,先后毕业于纽约市立Baruch商学院、纽约Fordham 法学院,分别获得金融&市场学MBA,及金融&公司法法学硕士,曾先后就职于中、外律所和投资行业十多年。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外家族信托、QFLP&QDLP和美股SPAC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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