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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应如何收集和保存证据?

案情简介:

张某文是福建某某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一名船员,双方签订了《劳务雇佣合同》,约定张某文在某某公司的“福远渔120”轮上担任大管职务。合同到期后,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张某文未能按期回国,继续在船上工作。后来,张某文被调至“福远渔9807”轮任职,但双方未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张某文认为某某公司未与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等。某某公司则认为双方已通过实际行动延期履行原合同,无需支付额外费用。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张某文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过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文与某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但未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某某公司应支付二倍工资。同时,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某某公司拖欠工资,故不支持其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张某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文与某某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应视为对原合同的延期履行,而非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不支持张某文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诉求。二审法院同时认为,张某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某某公司拖欠工资,故维持一审法院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判决。

张某文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文与某某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应视为对原合同的延期履行,而非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某某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某某公司拖欠工资,故不支持其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某文的再审申请。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劳动合同的履行、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认定等多个法律问题。

首先,关于劳动合同的履行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继续履行原合同,则应视为对原合同的延期履行。在本案中,张某文与某某公司在合同到期后未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张某文继续在船上工作,某某公司也继续支付工资,因此应视为双方对原合同的延期履行。

其次,关于工资支付问题。张某文主张某某公司拖欠工资,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工资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在本案中,张某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某某公司拖欠工资,因此法院不支持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最后,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认定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案中,张某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某某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因此法院不支持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综上所述,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法院在处理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审慎态度,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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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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