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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断标准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要旨在于明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查再审申请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再审申请人王静王某、李洪英某的主张进行了全面审查,最终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维持了二审判决。

【索引词】 案外人执行异议;民事权益;强制执行;房屋买卖合同;过户登记

【案情】 本案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申请人王静王某、李洪英某因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王静王某、李洪英某主张其与成都置信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信某集团)签订的《国色天乡乐园商业街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实质上属于正式的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已实际占有案涉房屋,请求排除中铁信托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信托某公司)的强制执行。

【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静王某、李洪英某与置信某集团签订的《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约定了取消认购的权利,与一般房屋买卖合同旨在转移房屋所有权的目的不同,因此,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案涉系列协议并非真实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无不当。同时,王静王某、李洪英某明知可以办理过户登记而未办理,应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因此,一审、二审法院综合全案的审理情况认定王静王某、李洪英某对案涉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最终裁定驳回王静王某、李洪英某的再审申请。

【评析】 本案的审理和裁判涉及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多个关键法律问题,对于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适用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案外人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排除执行。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据该规定,对王静王某、李洪英某是否符合排除执行的条件进行了审查。

  2. 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认定 在本案中,王静王某、李洪英某主张其与置信某集团签订的《认购协议》实质上属于正式的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查中发现,《认购协议》中包含了取消认购的条款,与一般旨在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买卖合同不同,因此认定其并非真实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3. 合法占有的判断标准 合法占有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排除执行的重要条件之一。在本案中,王静王某、李洪英某主张其已实际占有案涉房屋,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查中发现,王静王某、李洪英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案涉房屋。

  4. 过户登记的办理 过户登记是房屋买卖中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关键步骤。在本案中,王静王某、李洪英某未在查封前办理过户登记,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王静王某、李洪英某明知可以办理过户登记而未办理,应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5. 再审申请的审查 再审申请的审查是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环节。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王静王某、李洪英某的再审申请进行了全面审查,最终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维持了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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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案外人执行异议;民事权益;强制执行;房屋买卖合同;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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