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赣州某企业
【代理拆迁律师】:杨勇律师
【被告】:信丰县自然资源局
【案情】
申请人于2002年积极响应信丰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的政策,成立了X企业,位于信丰县嘉定镇游洲村,实际投资达1800多万元,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生产经营至今,后因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涉及到信丰县五星级酒店开发项目需要用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该征收项目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19年6月17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其书面公开招拍挂的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出让后的相关土地权属证书。
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却并没有按照申请人的要求书面公开申请人所需要的政府信息,而是答复申请人自行登录中国土地市场网对上述地块的招拍挂信息进行查询。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向赣州市自然资源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公开申请人所需政府信息。
【胜 诉】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京鹏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复议机关赣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过审理认为,信丰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答复内容过于简单,没有全面进行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法与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信丰县自然资源局2019年7月1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其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重新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律师提醒】
信息公开是当事人在拆迁维权过程中调查取证的重要法宝,当我们依法申请公开相关信息时,经常会出现行政机关拒绝答复或者答复的内容与我们申请的事项不符合的情况,在此我们想告诉大家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只要我们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那么行政机关则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申请人填写的申请事项和方式进行准确地公开。对于拒绝公开相关信息或者类似于本案中答复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被征收人均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附: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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