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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程冰露:网络直播账号的归属

在第一篇文章我们已经初步了解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明晰了双方法律关系的认定标准之后接下来便能对网络主播与MCN机构的“实质”问题展开更加深入的研究。


互联网时代不仅使我们的工作生活更加便利,同时也为我们寻觅到了全新的娱乐方式——观看直播,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实时选择主播观看直播,主播在为大家带来表演的同时也能收获流量,随着主播的“关注”人数不断增加,直播账号的价值也水涨船高,此时明确直播账号的归属就显得十分重要:一旦主播与MCN机构决定终止合作,谁能拥有账号就意味着谁将在未来通过账号继续将流量变现,获取巨大经济利益。那么对于有关直播账号归属的司法实践又是如何呢?


在讨论之前我们应当首先明确:网络直播的账号无疑是依托于直播平台而存在的,失去平台的支撑,账号也失去了其价值,尽管不同的网络平台在用户注册时对用户的要求略有不同,但基本上都有着“用户账号所有权归属平台经营者”的意思表示。(下图来源于网络)因此,在讨论直播账号的归属时,我们讨论的是“直播账号的使用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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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直播账号归属的法律判决及观点简述


在司法实践中,直播账号的价值与平台、内容、流量、主播本人等息息相关,其价值难以界定,但是具有财产属性。直播账号涉及的相关问题也是目前的新兴热门话题,但关于虚拟财产的归属还没有特别明确的法律规定,实务中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认定直播账号归属于MCN公司


在义乌抖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周添合同纠纷一案中[1],周添与义乌抖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在运营部门“达人”岗位工作,并签订了一份《抖音网红经纪人合作协议》约定由抖动文化传媒申请一份手机号码用于绑定抖音账号“美妆皮皮添”并就该账号提供抖音等短视频新媒体社交网络平台资源,优势及其管理与服务,周添则以独家排他方式在抖音等短视频与抖动文化传媒合作,但在账号的后续运营过程中,周添以“该账号由我实名认证”为由解绑了合同中约定的手机号,致使抖动文化传媒无法登录,经多次讨要无果后将周添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该账号系实际由原告公司使用,抖音账号经过法院确权判决后,可以进行变更处理,故涉案抖音账号已由被告实名认证并不影响本案的处理。故而该抖音账号的相关权利归属于原告义乌抖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在王鸿雁、广州繁星互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2],由主播王鸿雁自己申请注册的直播账号的实名信息在被繁星互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修改实名认证人后向法院起诉希望回收自己的直播账号,但法院认为:王鸿雁在与繁星互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直播合同后,违反其签订的《酷狗直播用户服务协议》擅自将账号出借给第三人王晗使用,构成根本违约,在目前法律法规对虚拟财产的权属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依据当事人之间合法的约定认定相关权利的归属,繁星公司在发现账号的注册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后终止王鸿雁继续使用账号,属于合法行使对账号的使用权的处分,故而在经纪公司变更账号的实名认证后,王鸿雁失去对直播账号的使用权。


在广州拾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哈文合同纠纷一案[3]中,广州拾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互联网演艺经纪的公司,具有丰富的流量及实力。2018年11月,该公司与哈文进行了友好协商,约定由拾猫文化传媒在指定平台“小红书APP”上提供资源给哈文注册账号,哈文按照公司的要求在小红书账号上发布相应的内容并与公司一同完成对账号的运营,而后哈文更改了注册账号时所绑定的手机号,拾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遂通过起诉希望要回该直播账号,法院认为,双方就“小红书分成模式”达成一致,其中包括对于平台账号的归属,哈文登录使用该账号须取得拾猫公司提供的验证码,可见该账号由拾猫公司实际掌握其使用权,故而对于哈文修改其账号的关联手机号码的行为构成对拾猫公司的侵权,拾猫公司要求哈文归还涉案账号,法院予以支持。


上述三个案例指明,法院判决账号归属于MCN公司时往往会从事实层面考量:首先是网络主播与MCN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若二者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则网络主播使用账号直播实质上是一种履职行为,账号的相关权利应当归属于MCN机构;其次则是账号与MCN机构之间的关联程度,是否是注册账号时相关信息的提供方,协议中对于直播的账号归属有无事先约定,是否对于相关账号进行过“孵化”行为,虽然这些因素在单独情况不能左右判决,但是累加在一起往往能成为MCN机构与账号之间有强相关的有力证明。


(二)认定直播账号归属于主播


在陕西仁汇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与陈飞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4],在2020年10月16日,陈飞飞与陕西仁汇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经纪合同》,约定将陈飞飞原有经营的直播账号的手机号码转绑为陕西仁汇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手机号,由陕西仁汇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为陈飞飞的全部演艺事业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在随后的《补充协议中》,再次明确了陈飞飞只负责直播间商品售卖,不得以任何形式解绑、转移、提取快手账号,而后陈飞飞变更了账号的密码和绑定,面对原告陕西仁汇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提出回收直播账号的诉请,法院则认为:在原告与被告签订《经纪合同》时被告的账号粉丝已达200余万,无法取得对被告账号进行“孵化”的实际效果,且该直播账号系被告注册于与原告签订《经济合同》之前,故该账号应归属于被告所有。


又如在沭阳构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李倩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中[5],案涉的淘宝直播账号系以李倩名义申请开通,带有明显的人身属性。虽然签约合同书约定所申请的账号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归构美公司所有,但从构美公司提供的签约合同书整个内容来看,约定的大部分内容均是李倩义务,李倩明显处于缔约的弱势地位。因此,构美公司要求李倩交付直播账号密码,依法不予支持。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即使在MCN机构与主播之间达成了“直播账号”归属MCN机构的合意,但在实际的判决中,直播账号往往由于需要实名注册而具有人身依附性,若账号由主播自行注册并在之后的过程中实时经营账号,且主播对账号的孵化起更大作用,则账号的人身属性往往会突破合同中的约定,使法院偏向于认定账号归属于主播。


二、对于MCN机构的相关建议


综上所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从多个角度对归属情况进行认定,当存在约定时,往往法院会依照约定认定,但也应综合考虑到账号实际注册人、平台内的相关规定、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主播与MCN机构对账号孵化的贡献度以及账号与MCN机构之间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从实际情况出发,最大限度保障公平。


那么,当我们作为MCN机构时,为了避免出现账号纠纷,我们应当怎么做呢?


1. 在签订合同前对账号相关信息作明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号的使用计划、运营计划和履行时限以及违约责任;


2. 在实际使用账号时应当注意留存相应的证据,如直播企划、收入票据、直播时长等;


3. 对于由MCN“孵化”的账号则应当说明“孵化”方式,“孵化”完成状态,以及“孵化”后账号的使用权归属;


4. 此外,MCN机构主张账号归属权的根本原因是防止主播离开MCN机构后直接带走流量并从事与MCN机构竞争的行为,故建议MCN机构对主播的竞业限制义务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结语:直播账号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它的权属问题有别于实物,虽然《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已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范围,但目前关于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等话题仍存在争议,不论是网络主播还是MCN机构,在遇到相关直播账号归属问题时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维护自身权利。


注释:


[1]参见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8757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广州互联网法院(2020)粤0192民初38173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杭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19)粤0106民初13197号号民事判决书

[4]参见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49686号民事判决书

[5]参见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3民终4102号民事判决书


❉实习生张逸涛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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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万典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


万典律师持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凭借着精通法律,善于协调的优势,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供应链金融、MCN机构法律纠纷、高净值人群婚姻家事纠纷、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尽职调查与商业谈判、项目风控。万律师除常年深耕于供应链金融领域外,代理过多起头部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法律纠纷,办案经验丰富。万律师运用相关知识,根据委托人的不同需求,制定主播与机构之间不同的合作方案、收益分配,以及退出机制等,灵活多元化的协助相关法律业务的办理。


手机:13023105815

邮箱:wandian@deheheng


程冰露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


程冰露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美国南加州大学,持有中国及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此前就职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擅长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包括基金退出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等),跨境投资与贸易,同时也参与维护公司日常法律事务。曾服务过多家跨国公司、央企、上市公司及初创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华大智造、平安银行、宝马集团子公司、上海金丝猴、上海世茂、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屹丰集团、尚演文化投资、Anyhelper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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