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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申请被拒绝?WHY!

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常只需要填写一张表格,表格内容看起来并不复杂。通常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公开的内容、选择送达方式,都是一些常规项。填好之后签个字,可能你分分钟就搞定了。但是,你是否遇到或者担心,当20个工作日答复期满后,我们收到的是一份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书呢?


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想要顺利取得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要先了解行政机关为何拒绝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以拒绝的理由有哪些?如果你正准备提交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考下面我们为你划的重点!

拒绝理由top1:申请内容不明确


何为申请内容明确?

申请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

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假如你申请的内容不明确,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正、补充。那具体是怎么补正的呢?在前面我也分享过了,大家还记得吗?如果你忘记了,可在本公众号实用秘籍专题中找答案。


拒绝理由top2: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确实属于国家秘密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对于国家秘密的认定,由保密机关来完成,也不是简单的随便就可以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的。


如在征地拆迁中,我们经常申请公开的征收决定、某个项目涉及的征地批复这些信息,通常不会涉及到国家秘密。如果大家在申请类似政府信息,却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被拒绝,该如何救济呢?别着急,我会在以后的文章详细为大家解说的。

拒绝理由top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到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我们先来看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是怎么规定的。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这也是行政机关最常用的拒绝理由之一。只要是申请信息涉及到第三方的名称之类的基本信息,有时候,行政机关也会将其认定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来处理,最后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拒绝公开。

拒绝理由top4:申请信息属于内部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比如说,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级别、待遇、学习经历、家庭情况等,这些就属于内部人事管理信息,不能公开。

拒绝理由top5:申请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可以简单概括为: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是可以不予公开的。

拒绝理由top6:申请信息需要进行汇总、分析、加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法[2010]5号)之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


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也就是说,我们在申请政府信息时,所申请的内容必须是已经存在的一个载体,不需要行政机关再进行制作、收集、研究,也不需要进行汇总、分析、加工。如果存在这样的情况,行政机关可以拒绝公开。

拒绝理由top7: 申请信息属于党务信息。


党务信息,包括党组织制作的信息和党组织制发的党政联合文件一般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因为党政联合文件发文主体属于党委,文件性质属于党务信息,同时属于内部文件,所以它就不属于政府信息。


所以,行政机关假如收到的信息申请是党务信息的,可以拒绝公开。

当然,除上述7种情况之外,行政机关还有一种答复,看似是拒绝,其实不然。在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先在其系统内部全面检索,尽到合理的检索义务。若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确实不存在的,应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答复,同时对信息不存在的理由进行充分、合理的说明。看似“拒绝”,其实是对不存在信息的合法答复。

那么,申请人在遇到上面这些情况时,应该如何救济呢?我们会在之后的文章中为您解答!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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