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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被煤块砸伤的矿工状告公司,获赔10万多元

本网新闻(李永胜)一男子在井下作业时被掉落的煤块砸伤一个煤矿,他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原告王虎与被告宏伟煤炭有限公司终止劳动关系。被告应在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虎各项费用105,870.12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王虎到温宿县宏伟煤炭有限公司上班。2012年9月5日,王虎在矿井干活时,被落煤意外砸伤。经过农一师医院治疗18天,农一师医院诊断为右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温宿县宏伟煤炭矿业有限公司支付了医疗费。 2013年6月,王虎向阿克苏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阿克苏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6月5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虎的伤情为工伤。 2013年9月27日,阿克苏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王虎伤情为九级伤残。王虎为本次鉴定缴纳了鉴定费455元。 2013年11月,王虎到农一师医院装内固定器,再次住院10天,共花费医疗费4921.12元。

还查明,王虎在温宿县宏伟煤矿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未缴纳该公司各项社会保险。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笔录中的相关证据支持,足以成立。

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经温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王虎不服仲裁结果,向温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劳动关系。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费。补助费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合计110452元。

法院认为,原告王虎在温宿县宏伟煤炭有限公司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但未办理。现原告王虎因工受伤,致残。被告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他费用。据此,法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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