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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信访程序已经终结仍多次闹访、非访,构成寻衅滋事罪

8月4日上午,一份求助信在网络流传。求助人李秀娟称,自己的女儿被同学无意伤害,导致左眼失明。今年3月份,夫妻两人准备带孩子到北京治疗,被当地认定为有上访倾向,并因此长期遭到包括记过在内的不公正对待。求助信中透露,其已有轻生想法。目前,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处理。 由此引出一个问题,什么样的信访方式合法?什么样算非法? 一起来看看案例。   裁判要旨:在信访问题已经解决,信访程序已经终结的情况下,多次到当地政府、省妇联等部门,采取组织多人闯政府大门、堵办公楼门、打横幅等方式闹访,并到北京多次非访、闹访,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行为已超出正常上访表达合理诉求的范围,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民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诉求,应当采取合法手段,即便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也不得使用非法的手段,否则就会受到法律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7)最高法刑申28号 周志荣:    你因寻衅滋事一案,对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5)铁银刑初字第00083号刑事判决和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铁刑二终字第00084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认定你犯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的上访行为是合法的维权行为,主观上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你已满七十五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原审认定你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在信访问题已经解决,信访程序已经终结的情况下,多次到当地政府、省妇联等部门,采取组织多人闯政府大门、堵办公楼门、打横幅等方式闹访,并到北京多次非访、闹访,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该事实可由关于原食品公司退休职工要求补发取暖费及医保卡增加4%计入个人账户的上访答复;关于市直国有特困企业退休职工冬季取暖补贴问题的会议纪要;关于研究解决食品公司和区二建公司农民工上访问题区长办公会议纪要;铁岭市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银州区周志荣等信访事项公开听证结论书;关于周志荣等22人进京上访报告;关于原食品公司退休职工周志荣、王某等人信访情况说明;铁岭市信访联席办公室关于周志荣进京缠访、闹访、倒流、滞留情况说明;周志荣2014年至今进京非访、闹访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   你的行为已超出正常上访表达合理诉求的范围,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民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诉求,应当采取合法手段,即便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也不得使用非法的手段,否则就会受到法律追究。   原审根据你的具体犯罪事实和认罪态度,判处你有期徒刑一年,已属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年满七十五周岁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可以为所欲为,也应遵纪守法,否则同样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阅读链接   信访终结是指一件符合信访受理条件的事项,经法定的程序处理后,信访人应息诉罢访而仍然坚持来访或上访,由专门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审核后作出予以终结的决定。在《信访条例》中并未出现该字眼,这一说法与《信访条例》规定的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程序有关。   所谓终结,意指结束、完结。具体而言,即终结后的信访事项在信访人提不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信访机构不再予以受理,并转请有关部门做信访人的息诉、稳控、化解工作。   信访终结必须达到以下两项对应性要求:一方面,对国家行政机关而言,其已根据信访人的申请,按<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完毕受理、办理、复查、复核、告知等法定义务,当信访人再次提出该信访事项时,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另一方面,对信访人而言,其已充分行使了《信访条例》赋予的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处理情况、申辩、听证、复查、复核等法定权利。 《信访条例》关于三级程序的定义   办理程序:《信访条例》第33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规定表明,信访事项的一般办结期限是60日,最长期限是9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复查程序:《信访条例》第34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上述规定表明,如果上访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请求,复查法定期限为30日。   复核程序:《信访条例》第35条第1款:“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上述规定表明,如果上访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核请求,复核法定期限为30日。 《信访条例》第35条第3款:“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上述规定表明,信访事项经过复核程序,即终结。   以上就是信访实务中通常所称的“三级终结”,即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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