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经济形势下滑,对实体经济造成了严重影响。很多企业存在着大量应收帐款无法收回,可能是方法问题,也可能是时机问题等等。本文基于本律师多年的执业经验,按照企业风险防范、救济手段和通过法律途径追索债权的程序,为企业经营者总结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希望可以为企业改善内部管理、追索应收账款打开一些思路,为服务社会经济建设尽一份绵薄之力。
正文:
伴随着经济形势下滑,欠债不还钱的情况屡有发生,短了一两年,长了三年五载,生生将债主拖到破产都不为怪。自己的应收账款变成别人的应收账款,谁也别想逃过经济产业链条,但这种恶性连锁反应若不制止,我们的企业如何活下去、强起来,经济又如何复苏呢?
作为一个帮着各类债主追了十年债的律师,有些心得此时想分享出来,大家一起探讨探讨。这里说的“应收账款”可以是基于各种法律关系产生的,可以是买卖货物,可以是提供服务,可以是租赁有形资产,可以是有偿使用,可以是仓储保管,也可以是加工承揽等等。这里讲的与借贷形成的应收账款不大一样,因为更加贴近实体经济;与受让来的应收账款不大一样,因为交易主体联系更紧密、互相更熟悉;与投资形成的应收账款不大一样,因为更倾向于对外追索,而非在一个机构内部追索。
下面我将为大家从下面八个阶段开始讲述维权之路:
首先,“先小人后君子”。在我们拥有五千年历史文化的中华民族,做事讲人情是必须的,但在利益面前你好我好哥俩好的又有几个能够经得起考验呢?所以为避免未来撕破脸很难看的局面,还是做事前把事情都讲清楚,白纸黑字的记录下来,这就是“合同”。所以希望企业的经营者千万不要嫌律师事情多,不要嫌合同条款复杂,这可是你的债权可以被公权力机关支持的基础。这个基础打好了,既可以指导业务操作,也可以作为未来维权的武器。
其次,“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在法律概念中有几个概念先抛给大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合议、重大误解。 所谓“真实意思表示”应该是所为的行为应该为了实现真实的目的,交易双方经过互相表达真实意思进行协商,这就是“合议”,都认可的事项记录下来即成为“合同”,一旦有一方表达不真实则会使对方陷入误解,从而无法作出真实意思表示,于是出现了“重大误解”。
为了避免“重大误解”造成无法实现交易目的,所以要在交易前做好功课:与谁做生意,这个生意伙伴好在哪、弱在哪,靠不靠谱都要了解清楚;每次生意买卖的是什么,是否为自己所熟悉的标的物,应有的业务流程、习惯的模式,法律的相关规定,易出风险的地方在哪里,在每单生意中有没有防范风险发生的机制,出了问题怎么解决怎么维权?作为一个操心的律师,本人认为上述每一点必不可少。
第三,“最密切联系原则”。这是借用了一个国际私法的概念,在国际私法解决纠纷时有一个原则就是“最密切联系原则”,为的是更加有利于解决纠纷选择管辖地的原则。在这里说借用,其实是想强调“密切联系”,在每个环节密切跟踪有利于更早地发现问题和违约风险;与生意伙伴保持密切联系,有利于时刻掌握其联系方式、生产经营状况、标的物的情况、资金来源、履约情况和财产线索。这其中要注意工作留痕,收集和保存证据,稳扎稳打,步步为营。通过这种方式避免在发生应收账款不能回收时出现找不到债务人,找不到标的物,晚于其他债权人发现风险,以及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形。
第四,“先礼后兵,不优柔寡断”。这其实是处理纠纷的两个阶段,在发现生意伙伴存在违约风险或者刚刚出现违约行为时,通常采用友好协商的方式,如果可以通过协商、对方提供有力担保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既可以实现合同预期利益,又不必陷入诉累,无疑是双赢的结果;但是如果经过协商仍不能解决问题,建议不要优柔寡断、瞻前顾后,最好果断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里我们喜欢用“权益”而非“权利”,因为“权益”包含权利和利益两层意思,如果仅仅是得到法律认可的权利,最后无法变现,无疑对于企业来说意义不大,只有早行动,才有可能控制住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所以前面提到的协商期,我们建议根据不同情况可以控制在一到三个月之内,最好不要超过三个月,因为有可能被其他债权人占得先机。
第五,“以打促谈,掌握主动权”。如果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不能实现应收账款的回收,无疑需要采取法律手段。进入司法诉讼途径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手段控制债务人的有效财产,例如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机器设备、股权股票投资、应收账款等,可以是债务人名下的,也可以是保证人名下的,如涉及到租赁或者加工承揽,还可以是租赁物或者加工承揽物。这样不仅有利于日后执行回款的顺利进行,也可以促使债务人主动和解、提出解决方案,使债权人占据谈判的主动地位。当然这个手段是否能够起到它应有的效果,关键要看债权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的质量,这就有赖于前文提到的前期和跟踪工作做得是否到位;必要时还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
第六,“不打无准备之仗”。追索应收账款的诉讼虽然属于民事诉讼,但无异于在打一场仗。诉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千万不要觉得自己理占得显而易见,无须多言,更不要乐观地认为现在的债务人还是当时哥俩好的生意伙伴。精准设计诉讼请求,最大限度争取合法权益;整理并按照法律逻辑组织与诉讼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符合审判人员审理案件的思路,有助于审判人员快速地弄清案件事实,更加容易听取和采纳债权人的意见;充分想象债务人针对应收账款可能提出的抗辩,有针对性地准备证据,提出事实上与法律上应对方案;对于债务人利用法律程序拖延或者抗辩,也要做好心理准备,毕竟追索应收帐款的道路已经荆棘满地了。
第七,“多元方式处置资产”。在取得胜诉判决后,执行回款才是真正地实现利益。对于债务人和保证人资产首先要控制可供执行的资产,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具有公益性质的资产是不能被控制和处置的,对于专用保证金即使冻结了也不能被扣划,对于个人的保证基本生活需要的资产是不能被控制和处置的。除此之外,司法实践中应首先选择最好变现的资产优先控制和处置,对于享有优先权的资产要保证取得首封顺位和司法处置权。在处置资产时,通常采用的评估拍卖、变卖、折价或者以物抵债的方式。对于涉及租赁的还可以收回或者处置租赁物,对于涉及加工承揽的,还可以行使留置权处置加工承揽物;对于有应收帐款的可以执行应收账款;对于存在股东出资瑕疵或者抽逃出资的,可以追究股东的出资义务;对于某些债权还可以考虑债权转让,或者债转股,甚至与债务人签订对赌协议。
第八,“得饶人处且饶人”。这里会涉及的主要是诉讼审理程序中的调解和执行程序中的和解。诉讼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依据调解内容出具调解书,调解书签收即生效,没有上诉期的规定,也可以避免债务人通过上诉拖延时间;调解结案的,诉讼费减半收取,降低了实现债权的成本;调解书同样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并且司法文书不公开。
执行和解发生在执行程序中,一般是债权人已经取得有利的生效法律文书,债务人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提供补充担保、新的财产线索,争取分批定期付款,以免人民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企业进入死局。正所谓“放水养鱼”,因为已经有了主动权,债权人如果可以给债务人一点喘息和活下去的机会,或许能够既收回应收帐款,又让曾经的生意伙伴得以度过难关,这也是一种双赢的结果。
最后,以上提到的八个方面,刚好贯穿了一笔应收账款从产生到纠纷到回收的全部阶段。幸运的话根本不会走到第四个阶段,应收账款就已经收回了;不幸的话可能走到第七阶段就走不下去了,但这其实是相对的少数部分;更多的解决出口在其他几个阶段中,有时候还需要整合更多的资源,设计更多的交易模式,综合、灵活地运用法律赋予我们的各项权利去实现自己的债权。
这篇文章和大家分享的内容还属于保护和追索应收账款的概述,其实前文中的每一点都可以展开仔细研究,从中我们会发现原来可以有很多种方式防范风险的发生,原来救济途径有很多条,原来回收应收账款的工具有这么多,而这些都是现行有效的法律已经提供给每个经济活动的参与者的。
律师要为企业“保驾护航”,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人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权利,这正是我们社会重法制,国家重法治的体现。请不要把法律想成空中楼阁,它更加没有高深莫测,它真真切切地存在于社会生产经营的每个角落。所以,请我们的企业家们千万不要只有在应收账款就要变成坏账的时候才想起法律,因为“亡羊”是肯定找不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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