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获嘉县城建局于2004年9月28日以某单位建临时房占原消防通道,未办理《建设工作计划许可证》,存在着极大的不安全隐患为由,作出责令该单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04年11月7日向获嘉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分歧: 对于此案,获嘉县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受理,能否强制执行,存在着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是获嘉县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可以强制执行,理由是《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某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种观点,是获嘉县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不可以强制执行,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规定:行政机关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具体行政行为由具有行政正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作出,法律赋予它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这是无庸置疑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执行力,行政高议期间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执行主体应该是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而不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为法律实施的最终保障机关,它担负着保证法律正确实施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职权的职能,法律规定三个月的诉讼期限,而不允许行政机关在此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意在给被执行人提供更多的司法救济机会。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具体行行政行为既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的行政行为,应在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三个月)届满之日原的180日内,在法定起诉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据此,获嘉县人民法院城建局于2004年9月2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于同年11月17日向获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获嘉县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更不能强制执行。 景永利 岳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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