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21年4月,莫某从线上购买了某散装“三无”减肥产品计划通过销售该减肥产品以获取不法利益。莫某明知该减肥产品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并且该产品中含有禁用的西布曲明成分,仍然继续收购该产品并通过微信向当地民众销售。经查明,莫某销售该“三无”减肥产品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六十万余元,后其被警方抓获归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莫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判处莫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追缴其违法犯罪所得并上缴国库、没收其扣押的犯罪工具。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莫某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在明知该减肥产品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且含有禁用的西布曲明成分的情况下,收购大批该减肥产品并对外销售,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六十万余元。后莫某被警方抓获,并从莫某查获的减肥产品中检出西布曲明成分。故莫某的行为属于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遂根据其具体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构成犯罪,切勿为了一己私利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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