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作为H资管公司顾问律师,经常为H资管公司解决业务中遇到的难题。这一天,H资管公司某项目负责人找到我,就公司某项目退出事宜,希望获得律师帮助。“遇到难题就找陆律师”,已经是客户的习惯性反应,我也对此“乐此不疲”。因为我坚信,用法律思维帮助客户解决交易难题,让客户合规安全地达成交易目的,是律师在非诉项目中的最大价值。
本文详细介绍了H资管公司某产品到期退出过程中,各种交易需求,及本所律师“化繁为简”、“灵活应变”的应对之道。本项目充分体现了一名经验丰富且有创造力的律师,在非诉项目中的价值。
H资管公司通过一系列复杂的交易结构,投资的某独角兽公司。在H资管公司产品退出前,投资架构如下:
一、 “原状分配”,实现资管计划按期退出
本项目背景是:F资管计划和J资管计划的存续期限即将到期,因为证监会新的合规要求出台,F资管计划和J资管计划均没有展期的可能。然而,目前某独角兽项目权益可观,J资管计划劣后级资产委托人对于该项目未来IPO充满信心,若现在将T合伙企业份额处置变现,对于他们来说可能是一种损失。
一方面,F资管计划和J资管计划需要投资退出;另一方面,J资管计划劣后级资产委托人希望继续持有投资权益,以期待更大投资回报。如何解决同一资管产品中不同投资者利益诉求上的差异?“原状分配”,是一个解决方案。
“原状分配”一词来源于是我国信托制度,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应当依照信托合同约定按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方式可采取现金方式、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其中“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的分配即“原状分配”。这一信托财产分配模式,在事务类信托业务中非常常见。资产管理类业务与信托业务类似,同样可以适用。
用“原状分配”的逻辑,就能轻松解决本项目优先级和劣后级投资利益差异。具体操作步骤为:J资管计划到期终止清算,并进行原状分配。因为原资管合同约定的分配方式仅为货币分配,且J资管计划有优先劣后的结构化安排,因此,全体资产委托人需在原状分配前,签订资管合同补充协议,确认:(1)同意进行原状分配;(2)被原状分配份额的估值定价方案;(3)同意原状分配的具体份额分配方案。
这样一来,希望继续持有T合伙企业份额的劣后资产委托人,可直接登记为T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希望与F资管计划共同完成投资退出的其他劣后级资产委托人,可与F资管计划一同,将原状分配获得份额,向第三方转让变现后,实现投资退出。
二、“化繁为简”,用合同法基本原理,解决复杂金融需求
“原状分配”后,J资管计划终止清算分配完成后,F资管计划与希望投资退出的投资者,只要一同将其原状分配取得的T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变现,即可完成投资退出。
由于该独角兽项目估值已经较高,份额变现价款金额非常大,在短时间,在市场上找到能够在即时完成交易受让方比较困难。H资管公司经过努力,找到一家意向受让方——Q公司。Q公司对受让T合伙企业份额很感兴趣,对于H资管公司开出的价格也认同。只是,Q公司目前资金不足以在短时间支付全部份额转让价款。
面对这样的问题,H资管公司项目人员提出,考虑到F资管计划到期日还有一段时间,可以同意Q公司先行支付一定款项的情况下,锁定本次T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然后在一定期限后,凑足资金完成交易,当然由于份额转让价款迟延支付形成的利息损失,需由Q承担支付。Q公司也很赞成这一方案,并进一步提出,希望能对其锁定的T合伙企业份额的权益进行转让,尽快凑齐全部转让交易,以最终完成交易交割。
针对双方的诉求,H资管公司又与我展开了深度探讨,看如何能既满足Q公司交易诉求,又为H资管公司防范交易风险。我经过对各方诉求的研究,发现双方诉求,可以通过多种法律合同关系构建,比如:“期权”、“收益权转让”、“包销代理”等等,但是无论哪种关系,要么对H资管公司法律风险太大,要么不能满足Q公司交易诉求。经过思考,何不化繁为简,用最简单的合同法基本关系——“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构建本次交易的法律关系。我精心设计后,构建了如下交易架构:
为防范Q公司在窗口期未找到其他投资者的情况下,无力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造成转让方及时完成份额转让变现,这样,F资管计划在限期内清算终止的目的将无法实现。为防范这一风险,我为Q公司设定了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
1、直至第二期转让价款付清之日,Q公司需要承担的利息需始终按日计提;
2、Q公司仅有一次指定合同权利义务受让主体的权利;
3、窗口期届满后,Q公司未能付清全部转让价款的,则“权利反转”,F资管计划将有权指定第三方受让Q公司在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替代Q公司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并将标的份额工商变更给第三方名下。
通过这一系列“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骚操作”,我以最基础的法律关系构建起清晰明了的交易结构,并满足了交易各方的交易诉求。在简单的法律基础上,各方在交易中的权利义务清晰明了,并有法可循,且H资管公司最大程度的控制了法律风险。一旦出现争议,争议解决机构(如法院),对于法律关系的把握也明确、清晰,不会产生任何疑虑。
三、“灵活应变”,高效应对项目重大变化
眼看交易结构设计完成,正待最后签约实施交易之际,在与J资管计划劣后级资产委托人沟通交易方案时,有2位J资管计划劣后级资产委托人,对原状分配的估值定价有异议,原状分配方案面临搁浅窘境。
项目团队立即与我沟通,我们决定,将“原状分配”方案变化为J资管计划将部分T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认同估值的部分J资管计划劣后级资产委托人和F资管计划。这样,保留2位不认同估值的劣后级资产委托人不参与交易,同时保留等比例杠杆的部分F资管计划资金也不参与交易。
根据前述安排,受让T合伙企业份额的主体(即:对估值定价认同的J资管计划劣后级资产委托人和F资管计划),可以将T合伙企业份额再行转让,实现退出。后续安排与原方案一致。
因为在资产管理计划中,只要投资标的处置方案公允、合理,无需全部资产委托人事先许可,经H资管公司决定,即可实施。因此,新方案可以避免因为部分J资管计划劣后级资产委托人不认同投资标的的估值,而影响整个交易继续进行。这样的调整达到了让F资管计划绝大部分资金及时退出的目的,也没有侵犯J资管计划劣后级资产委托人的权益。
新方案的核心交易文件是:J资管计划将其持有的T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F资管计划和部分J资管计划劣后级资产委托人的《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协议》。而亮点则在于转让对价的特殊安排:该份额转让交易中,受让方以放弃在J资管计划中收益分配权作为对价,受让T合伙企业份额。具体交割方式是由受让方向J资管计划、H资管公司及托管银行出具承诺函,承诺放弃收益分配,承诺函一旦出具,即视为受让方已经支付了份额转让对价。
新方案摆脱了原状分配方案必须全体委托人达成一致方可执行的限制,有创造性的以放弃收益分配权作为对价换取资产,突破了以货币换资产的一般定式,其实质上达到了原状分配的效果。事实上,这也是我作为本项目顾问律师,为本项目作出的突破性贡献。
经过一波三折,本项目最终顺利落地。我在本项目中化繁为简,用最基础的合同法原理,解决复杂的金融需求。同时,在项目遭遇操作困境之时,开拓思路,灵活应变,高效解决了项目难题。我在本项目的表现,将一名经验丰富且具有创造性的非诉律师的价值,突显了出来。非诉律师,虽不是金融交易的主角,但非诉法律服务绝对是金融交易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我们的工作,保障了金融交易合规操作,防范了金融交易的法律风险,有时一个解决思路或是一个交易架构方案,甚至还是一项交易是否能顺利完成的关键之钥。
案件点评:
项目律师就像解锁人,在复杂繁琐的法律关系中,快速找到解锁的钥匙。本案项目律师不仅用最基本的合同法逻辑,化繁为简,解决复杂的金融需求;而且,在“原状分配”遭遇难题时,灵活应变,独辟蹊径,高效提出新的解决方案,展现项目律师功底扎实、经验丰富,方显游刃有余。
点评人:周淑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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