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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业务法律资讯(2016年9月)

一、特别专题法律资讯

离职引发的期权纷争

(一)事件回顾

丁香园首席技术官冯大辉在今年上半年向公司提出离职,但是由于期权行权问题上一直不能达成一致,冯大辉持续在网络上抨击自己前东家。今年八月末一封疑似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李天天的公开信,又将事件拉回大众视野中,引发了商界、法律界关于员工期权的讨论。

丁香园是杭州联科美讯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旗下的一家以提供医疗领域数字化专业服务为主要业务的网站。2000年7月由李天天创建,现已经从一家简单的业内搜索资讯论坛发展到拥有线上、线下多款产品的综合性互联网公司。冯大辉2010年从阿里巴巴辞职加入丁香园6年,在加入之初被授予了期权,离职后,想要取回自己期权利益。据媒体报道,公司可能与冯大辉沟通,希望回购其期权,让冯大辉提前套现,但回购的价格要远低于其行权后对应股权的市场估值,双方进行长期的沟通,也无法达成一致。

(二)道可特点评

期权激励是创业型公司常用的手段,通常的做法是给予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技术骨干人员一种权利,允许他们在特定的时期(称为成熟期,一般3-5年)后,按某一预定价格(通常是该权利被授予时的价格)购买本企业股份(或股票)。创业型公司在建立初期缺少资金和品牌吸引力,于是采用期许未来的手段留住自己的人才。通过期权的长期性特点,稳定公司初期人员骨干队伍的建设。和公司创始人口头许诺的美好愿景最大区别就是它的利益可实现化,所以期权优良的一个核心考量因素就是行权,行权的条件除了一定的时间外,还可以以达到某程度业绩为标准。

回购是期权退出机制中常用的一种,回购的价格可以视作对于员工任职期间付出的肯定。如果最初的期权协议中明文规定好回购的条件和价格,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双方以此产生争议。本次事件中,公司虽未上市,但是经过这几年的良好业绩和融资,其市值已经远远超过六年之前,员工手中的期权价值和公司的市值有很大的关系。期权价值与回购价格的认识差距就是公司和冯大辉之间的分歧,恰恰回购价格没有在双方的已有协议中有所规定。冯大辉的期权比例并不是很大,但是折现数额却不低,对于一个刚刚获得融资还在扩展期的公司来说,大额的套现行为对公司压力非常大,同时也对类似问题处理作出并不想看到的示范。

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期权用来稳定自己的团队作用比较明显,如果公司的部分股权落入离职人员手中,则和自己采用期权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对未来公司发展留有隐患。一个创业公司从初创到上市可能需要走过一个漫长的过程,这期间员工离职无可避免,如何平衡离职员工和公司之间、离职员工和在职员工之间的利益是摆在众多公司面前的难题。

这次争议事件,很多人提到了搜房控股有限公司与前员工孙宝云之间的证券纠纷【(2013)民申字第739号】,前员工孙宝云在有效期内向公司主张行权,明确提出要求认购已经可以行权的全部股票55000股。法院的判决已经是尊重双方签订的《股票期权协议》,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前提下,该协议尊重约定,而期权行权和员工是否离职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尽管这个案件中的主体是境外上市公司,但是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期权问题的态度,只要满足最初期权协议行权的条件,当事人在有效期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公司不得无故拒绝。

目前,国家对于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出台了一系列出于监管目的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但是对于期权激励则仍多适用《公司法》中关于股权的规定,如果公司上市还要受到《证券法》的规制。和股权激励相比,期权的不确定性是经常引发纠纷的原因之一。国家鼓励企业采用股权激励、期权激励等,对于期权行权及日后转让提供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这件事,给采用期权激励方式的公司一个提醒就是,不论是期权行权,还是回购都应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尤其是有关期权转化为利益的规定,一方面是为避免引起纠纷,另一方面也是对于参与期权计划员工的一种安抚,表明这并不是一张空头支票。对于创业型公司来说,如果打好手中期权激励这张牌,让其发挥应有的作用,是管理者需要全面考虑的问题,处理得当就是公司继续前进的助推器,相反可能会对公司的形象和经济造成不利影响。

二、公司业务法律资讯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颁布

9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作出修改,增加“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出修改,增加“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作出修改,增加“举办合作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作出修改,增加“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2《关于推进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发布

9月13日,商务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银监会等部门发布了《关于推进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我国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的目标是:商品市场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水平明显提高,供应链管理和平台化发展成效显著,多功能、多层级商品市场体系更加完善;到2020年,形成一批转型升级、绩效较好的百亿级专业市场和千亿级综合市场,建设一批平台化示范市场。《指导意见》将信息化应用、定制化服务、平台化发展定为商品市场发展的重点方向。并提出加强商品市场规划引导、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大力发展智慧物流、加快提升综合服务能力、积极推行定制化服务、实施平台经济发展战略等六大任务。《指导意见》提出,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商品市场进行全面提升改造,为整合资源、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提供技术保障。加快与大型电子商务企业对接,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提供专业化技术服务。建立商品在线服务平台,加强数字化管理和大数据应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互动。优化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完善电子结算管理系统。

3《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发布

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通知》作了四方面完善:一是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暂不征税,在转让该股权时一次性征税。二是在转让环节一次性适用20%的税率征税,比原来税负降低10-20个百分点,有效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三是对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或个人可以选择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无论投资者选择适用哪一项政策,被投资企业均可按技术成果评估值入账并在税前摊销扣除。四是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缴税期限,新三板企业享受非上市公司政策。

4、《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发布

9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七类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包括:(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并在本行政区域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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