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1日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权益高级合伙人、盈科律师所学院(合肥)分院副院长李永光律师就“安徽蚌埠一道路上路障设施致人骑车摔伤(重伤,伤者仍未脱离生命危险)”一事接受安徽电视台公共频道记者的采访。
据了解,事情的缘由是因为安徽蚌埠一路人在晚上骑电瓶车时,被道路交叉口处自己行驶前方的路障设施绊倒,导致严重颅脑损伤,花去医疗费十几万元,仍未脱离生命危险,且无任何单位过问此事,电视台记者代受害人家人咨询李律师怎样能向有关部门讨一个说法。
李律师与记者交谈
针对这件事,李律师分析说,根据记者走访调查的众多路人说法和拍摄的实地情况来看,该路口处的路障设施实际上就是一个摆设,十之八九的人路过这里的时候都是沿着直行方向稍占机动车道行驶,根本不会按照路障设施设计初衷的要求(右拐弯5米多再直行),因此,李律师初步分析该路障设施很可能存在设计上的缺陷!同时该条道路在管理上也存在问题,如事发当天晚上该路障旁边的路灯不亮。
记者采访李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李律师分析,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法律上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由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致人损害在归责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其构成要件仍然是四个:⑴加害行为。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加害人对该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或管理行为这一事实;二是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二者必须同时具备,方构成侵权事实。⑵加害人的过错问题。建筑物等倒塌或者发生其他意外情况致人损害,加害人通常具有过失,即未能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未能对建筑物等进行合理的设计建造或必要的安全管理,而导致损害的发生。⑶损害后果。⑷侵权事实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致人损害诉讼中,由于实行过错推定,本案中的受害人路人某无须对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而是由法律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本案中的蚌埠市公路管理局)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只有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方能免除侵权责任。这实质上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一个典型表现。因此,在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致人损害诉讼中,受害人在诉讼中必须对自己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以及损害是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所致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上述事实得到证明后,加害人的过错就被推定存在,加害人要想免责,就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如证明建筑物是不可抗力所致,是第三人过错所致。最后,李律师认为,该受害者的人身损害后果可以通过和蚌埠市公路管理局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并根据自身多年的诉讼实务经验技巧,建议受害人将事发道路的所有权人——蚌埠市公路局和该道路的设计单位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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