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回顾
在《<民促法实施条例>实施后民办学校的合规治理——关联交易(上)》中,我们分析了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关联方以及学校常见的关联交易类型,民办教育企业可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认真判别、梳理学校的关联方,并综合考虑学校日常交易需求,对现有关联交易进行审查评估,重新确定每类关联交易的必要性,重新审视每次关联交易的合理性。
那么,本期笔者将与大家共同探讨关联交易如何做到“公开、公平、公允”,民办学校如何建立关联交易的合规机制,进而协助民办学校及关联方规避关联交易中潜在的法律风险。
四.
关联交易的合规机制
(一)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允”原则
新《实施条例》规定,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通常情况下民办学校应以公告等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交易,关联交易的信息(如供应商、商品或服务数量和要求、交易价格等因素)要及时向社会、相关政府部门、师生和家长披露。
公平原则,是指关联方应以成本和质量为基础开展公平竞争,关联交易是否公平,需要结合关联方与民办学校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一方获得的利益或另一方所受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等方面综合衡量。
公允原则,是指学校应当将关联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市场上同类商品或服务进行价格比较,关联方提供的同类型同质量的服务或产品价格不应高于市场价格。
从上述原则出发,民办学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关联交易合规治理体系。
(二)完善《章程》中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新《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应当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因此,民办学校应当在《章程》中增加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的相关内容。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有两个重要方面需要考虑:一是该事项是否属于须依据绝对多数决原则表决的“重大事项”;二是关联方是否回避表决。
第一,关于关联交易是否属于重大事项的问题。《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将“关联交易”与“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活动、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一并规定为社会服务机构的重要事项,其决议需要决策机构全体成员2/3以上通过。
第二,关于回避表决问题。《民促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五十四条规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审议与利益关联方交易事项时,与该交易有利益关系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成员行使表决权。”虽然,新《实施条例》删除了该规定,但是我们认为,为防止利益输送,民办学校在审议关联交易有关事项时,决策机构中有利益关系的成员应当进行回避。
前文提到,民办学校常见的关联交易类型中包括担保,《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注册为公司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在为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需遵守回避表决规则。
除上述规定外,笔者暂未检索到关于民办学校关联交易需要回避表决的其他规定,那么参考上述规定,关于表决程序,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章程》可以约定如下:
1、理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1)变更举办者;
-
(2)聘任、解聘校长;
-
(3)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
(4)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
(5)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
(6)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
(7)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
(8)章程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活动、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
-
(9)决定学校合作办学;
-
(10)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2、理事会(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
(1)变更举办者;
-
(2)聘任、解聘校长;
-
(3)修改学校章程;
-
(4)制定发展规划;
-
(5)审核预算、决算;
-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
(7)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3、理事会(董事会)审议与利益关联方交易事项时,与该交易有利益关系的理事(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成员行使表决权。
关于营利性学校的章程制定,则需要综合考虑《公司法》、新《实施条例》等条款的规定,合理划分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平衡学校各机构成员利益关系,既保护股东的利益,也保护学校及师生的权益。
(三)建立完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
新《实施条例》明确提出,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参考《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关于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的相关规定,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方式可以包括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和设施公开,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阅览室、资料索取点方便调取和查阅。
除此之外,《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至少还应当包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比如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供应商、商品或服务类型、数量、交易价格等因素,信息披露的时间则可以分为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等方式。制度的其他具体内容,学校可以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四)建立完善《财务、会计制度》
根据新《民促法》第三十五条、新《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的有关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监管部门将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并对学校收费实施专项审计制度,因此民办学校有必要尽快完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
根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学校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应避免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如果未依法履行公示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配合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五)建立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新《实施条例》要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因此,民办学校特别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关联交易合同文件的管理。
合理管理通常需要业务部门、法务部门、文件及印章管理部门以及外部律师共同参与。合同管理基本流程如下:(1)业务部门及法务部门(外部律师)与供应商进行磋商谈判,确定核心商业条件;(2)法务部门起草关联交易合同初稿;(3)法务部门将合同初稿交予外部律师审核,外部律师从合法性、完整性、可执行性等方面出具审核意见;(4)交易合同定稿、签署、归档;(5)监管交易合同履行。
就关联交易的合同管理,在上述业务流程的基础上,还需要额外注意以下几点:(1)先判定是否构成关联交易;(2)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根据法律、章程或学校制度规定,履行决策、采购等程序;(3)在起草关联交易合同,确定商业条件时,应注意确保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合同文本的合法性、规范性;(4)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妥善保管交易文件,以备监管部门审查。其中,对涉及重大利益或者长期、反复执行的协议,学校可以聘请律师为整个交易过程(包括采购、合同起草、合同审查、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归档管理等)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除上述制度外,民办学校还可以结合实际需求,由法务部门或委托律师制定《资产管理制度》《采购定价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学校规章制度,起草规范的关联交易合同文本等,建立健全合规、统一的关联交易机制,满足各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要求。
五.
关联交易的法律责任
根据新《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存在“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行为,那么学校的关联方及民办学校均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一)关联方的法律责任
根据新《实施条例》的规定,学校关联方的责任主体不仅包括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还包括“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针对关联方违法行为情节的不同,新《实施条例》规定了差异化处罚方式,包括:(1)责令限期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以及(3)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等三种。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的不同,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的相关人员处罚的时间,又可以分为1至5年内或永久。
此外,就“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情况,新《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特别规定:“不得改变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性质,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办学收益。”如果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关联交易间接从非营利学校取得办学收益,改变其非营利性质。那么将可能面临令限期整顿,或者1至5年内,甚至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的处罚。
另外,违法从事关联交易还可能面临民事法律责任。比如,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操纵学校公章,擅自使用学校资金为其债务提供担保,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属于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再如,董事违反忠实义务,擅自与学校进行自我交易,其收入应当归学校所有。
(二)民办学校的法律责任
关联交易应当规范决策,如果学校存在“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根据新《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民办学校和学校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都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其中,对学校的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以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包括警告和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同样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的不同,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的相关人员处罚的时间又可以分为1至5年内或永久。
除了新《实施条例》规定的上述责任外,违法从事关联交易还可能导致其他行政法律责任。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免税资格,但如果“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学校财产,损害学校利益”,则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六.
结语
随着新《实施条例》的生效实施,关联交易的合规管理将成为民办教育机构面临的重要课题。各民办学校及举办者们需未雨绸缪,对现有关联交易进行梳理评估,重新审视关联交易的合理性,解决潜在的不合规问题;完善学校章程、关联交易合同文本及基本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合规、统一的关联交易决策交易机制;调整股权架构、优化交易模式,满足各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要求,最终实现风险预防,为民办学校未来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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