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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事件的法律分析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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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事件的遇难者表示哀悼。这是中国甚至世界户外运动史上黑暗的一天。

 

本文的目的是试图从法律角度进一步厘清与这个赛事相关的若干概念性问题,希望能帮助公众理解到底发生了什么,也希望能引发更多有益的关注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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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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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拉松?越野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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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众体育文化活动/极限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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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事故的归责原则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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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甘风险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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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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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风险中的风险行为人在从事某项活动时,有导致自身伤亡的可能性。这种损害是不确定的,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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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害人明知或至少应当知道风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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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在从事自甘风险行为之前,对风险的特点、潜在损害的发生有所了解。但这种了解只能是大概的,不可能是非常详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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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害人自愿介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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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甘风险框架下的组织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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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结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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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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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efining Off-road Running: A Position Statement from the Ultra Sports Science Foundation

[2]中国登山协会曾发布《中国登山协会山地户外越野竞赛通则》。

[3]但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体育赛事才属于大型群众活动,需要向公安部门申请安全许可。

[4]项目设置分健康跑、21公里越野赛、100公里越野赛,其中100公里越野赛实际参赛人数不到200人。

[5]《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一般认为该条是《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条款。需注意的是,《民法典》之自甘风险条款与自甘风险原则是不同的概念。

[6]《民法典》中关于高度危险责任的规定也吸收了“自甘风险”的精神,对本次赛事事故有一定的参考适用价值。《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7]2021年4月8日,中国马拉松官网发布了2021版管理文件汇编,其中在竞赛组织管理文件部分,第五章是中国越野跑运动赛事组织标准;中国登山协会则发布过《中国登山协会山地户外越野竞赛通则》。

[8]关于大众体育文化活动市场化运作的更多内容,请参见:戴冠春 刘雨祺,“大众体育赛事活动承办权的市场化运作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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