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将更好发挥破产制度作用
在我国,《企业破产法》被戏称为“半部破产法”,因为它只对企业破产作出规定,对于经济生活中时常出现的自然人破产缺乏规定。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介绍,破产制度最初是从自然人破产也就是个人破产发生的。企业法人制度产生以后,才向企业法人破产延伸。我国《企业破产法》把适用范围限定于企业法人,后来延伸到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自然人企业,但还没有扩大到自然人。
王欣新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将更好地发挥破产制度的作用;通过个人破产,还可以对债务个人进行拯救,恢复生产经营的能力。有些债务人不是主观上不想还债,而是客观上丧失了清偿能力。在现在的情况下,个人负债将永远延续下去,不利于他们继续积极地创造财富。企业破产制度的实施也将受到严重的影响,比如那些为企业担保的资产人、企业股东、董事等,他们的责任没有免除,使得《企业破产法》的效果大大缩减。个人破产制度建立起来后,中国的破产制度才能普及到所有的社会主体,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个人破产不等于逃废个人债务
不过,不少人质疑:个人破产,是不是就意味着欠的债就不用还了?王欣新说,并不是申请破产就可以获得免责,更不要把个人破产等同于“逃废”个人债务。在破产程序进程中,相关主体负有不得抽逃资产、不得损害债权利益、配合破产等义务。此外,免责是有条件的,并非所有债务人都能免责。第一,如果有欺诈行为,比如抽逃资产、欺诈债权人、损害债权利益等行为,各国是不予免责的,甚至要追究责任;第二,并不是所有的债务都免责。比如美国,大学生贷款是不能免责的;第三,根据个人在破产程序中已偿还债务的比例,确定免责期。在免责期之前,个人所有的收入,除个人和家庭必要开支外,都要用于还债。所以,破产法的免责制度是有严格条件的。
个人破产制度建立条件已经相对成熟
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相关,也必须建立完善个人财产报告制度、信用体系等。对此,王欣新认为,制定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已经比较成熟。经过十几年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制度逐步趋于完善,包括财产登记制度、对老赖和被执行人的限制等。当然,并非必须所有条件绝对成熟后,才能立法推动。通过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进一步反向去倒逼相关制度的成熟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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