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下午,2023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研讨会在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举办。
本次活动由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联合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办,IPRdaily与浦东新区研发机构联合会协办。为了积极响应最高院、最高检上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海华永泰集结了国内顶尖的刑事与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大咖,以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刻的行业观察,从不同视角分享真知灼见。
研讨会由海华永泰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郭杰律师主持,与会嘉宾包括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黄武双教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办公室副主任陆川、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处长孙秀丽、微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副总裁张丽红,以及海华永泰党委书记、主任马靖云,刑事委员会主任张弢律师,知识产权委副主任张怡、黄剑林律师,刑事委员会秘书长徐晓明律师等。
马靖云主任代表事务所致辞。她表示很高兴在春暖花来的季节,迎来海华永泰与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联合举办的“2023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实务研讨会”。这场专业研讨聚集了包括司法人员、专业学者、公司代表、实务工作者,是一次难得的学术盛宴,希望大家能畅所欲言,就征求意见稿发表真知灼见,并预祝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随后,研讨会围绕《征求意见稿》内容,聚焦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新理念、商标刑事保护难点等广受关注的话题,展开了系统而深入的讨论。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办公室陆川副主任从服务商标的“两同”认定,服务商标“使用”的认定,以及犯罪违法所得计算三个方面分享了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陆主任指出服务商标的“两同”在实践中的应用应从形式走向实质;对于服务商标“使用”的认定,须充分发挥前置法的引导作用;同时,在互联网上商标的使用形态应当与传统使用形态有所区别;最后,犯罪违法所得的计算应充分考虑到实践中难以区分服务和商品的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具体的指引。
黄武双教授就“同一种商品、服务的判断及非法经营额和损失的计算”发表观点。
首先,黄教授提出,对于“相关公众意见”的认定这一关键问题,可以采取相关公众意见调查的形式,以保证相关意见调查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并且给出了问卷设计思路需要重点考量的几个因素,例如必须选择有消费经历、对特定商品服务有认知的合适的相关公众,以及问卷设计问题不能带有引导性等。其次,对于《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第十六条,黄教授提出,应当用“不正当获取”来替代“窃取”二字,以避免与该条文中“盗窃”二字形成语义上的重复。最后,黄教授对《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关于“酌情从轻处罚情形”以及“侵犯商业秘密损失数额”等方面也提出了直接的修改意见。
微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副总裁张丽红结合实践,分享了许多企业一线遇到的问题与看法,例如建议保留现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六条这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条款,以最大程度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张弢律师就知识产权犯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分享了其看法和建议。张弢律师认为,《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具有两部分价值,该条肯定了司法解释只是对普遍现象的归纳,并承认特殊现象的存在,其次也能够降低实践中的机械执法现象。但他同时认为该条对于行为人而言,证明程度的要求表述过于苛刻,其建议将既有规定和排除合理怀疑相结合,既便于司法实践的操作,更能充分保障被告人权利。
黄剑林律师以著作权刑事案件中的“复制行为”为主题,从已生效的典型案例入手,向与会人员展示了司法实践中对著作权刑案“复制”的不同观点,在此基础上,黄律师分享了自己对于刑事案件中如何认定“复制”的看法,最后提出了把“一比一复制、基本无差别的复制都明确定义为著作权刑案的复制行为”的立法建议。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孙秀丽处长根植于最新的司法实践,从实践的角度对法条的适用以及司法解释出台后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几点思考。第一点是关于服务商标违法所得计算问题,对于应扣除的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必要支出的范围,现有规定不够明确。第二点是既假冒商品注册商标,又假冒服务注册商标的数额计算问题,非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额相加,是否存在问题。第三点是关于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的,合理许可使用费如何计算的问题。最后,孙处长还就征求意见稿的一些表述不具体之处可能对实践产生的影响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徐晓明律师从辩护律师的视角,分享了其对《征求意见稿》量刑标准设置合理性的意见。徐律师首先肯定了《征求意见稿》出台后三解释合一,便于司法工作人员统一、高效处理案件的效果。同时认为,在国家日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处罚力度的背景下,更应当秉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当重则重,当轻则轻,根据知识产权犯罪行政犯的属性,区分常习犯和一般情况,合理设置入刑门槛和量刑标准。
张怡律师结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对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商业秘密刑事自诉立案或报案标准谈了自己的看法,她结合办案实践进行了详细分析,另指出该条的第二款也明确强调了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在自诉立案时,当事人可以提供线索,请求法院进行证据保全,该条文的规定尤其利好商业秘密这类取证难、立案难的重大疑难案件,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本次研讨会还聚焦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最前沿举措,嘉宾们结合自身知识产权实务经验发表主旨演讲,分享了知识产权保护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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