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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政府信息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解读

    【法规解读】《政府信息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解读

  • 作者:admin  点击:220次 发布时间:2016-05-24 01: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的一般性、原则性要求的规定。
    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一般都没有主动公开范围的相关规定,只是规定不公开、免于公开的内容,除此之外都应当公开。本条例则通过规定专门章节建立起主动公开制度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并通过基本要求和重点公开两个方面对主动公开进行了规定,这有三方面的优势:第一,明确了主动公开是政府机关的法定职责和重要义务,能够有力保证主动公开制度落到实处,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性、时效性和针对性,避免在特定、重要领域行政机关规避法律规定,对重要信息不予公开,或者任意公开;第二,将民生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公开,方便群众知晓政府信息,体现了便民精神;第三,降低制度运行的成本,特别是减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从而降低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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