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会现场
8月7日,“新《反垄断法》行政性垄断控制制度介评” 线上研讨会成功举办,此次研讨会是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和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点睛网协办的系列开放论坛第四场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华萃阳光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谢莉女士担任研讨会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员郜庆博士担任主讲人,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晨博士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郝俊淇博士作为与谈人在会上分别发表与谈意见。
主讲人郜庆博士发言
主讲人首先从比较法的视角介绍了行政性垄断控制制度的背景,并指出在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事前、事中和事后三方面的监管治理体系。接下来,他分别从行政性垄断的概念和类型、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认定、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行政执法、行政性垄断与公平竞争审查、行政性垄断的司法规制等五个方面探讨行政性垄断控制制度。
在行政性垄断的概念和类型方面,主讲人首先介绍了行政性垄断的两个特性,即行政性与垄断性,重点比较了经济性垄断与行政性垄断的区别与联系。其次,主讲人通过反垄断法中的七个条文概括总结了行政性垄断的类型,表明我国行政性垄断调整范围得到了扩张,主要包括违法行为主体范围扩张、违法行为类型扩张,但是行政性垄断的类型仍然还有非常大的拓展的空间。
在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认定方面,主讲人分别从主体、行为和效果三个方面探析了如何认定行政性垄断行为的问题。他认为此次修法非常明显的缺憾是行政性垄断的受益经营者责任规定的缺失,而对受益经营者认定需要考虑主观要件来对经营者进行类型化分析。
在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行政执法方面,主讲人重点介绍了《反垄断法》第61条规定的“上级机关”内部处置机制的作用和不足。另外,他认为此次反垄断法修订的亮点之一是增加了行政执法机关的查处权、监督权、调查权和约谈权。
在公平竞争审查方面,主讲人指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入法是此次修法的另一大亮点。公平竞争制度入法实现了行政性手段和公平竞争制度审查制度的有效衔接,增强行政性立法、执法的空间,实现了事前与事后的衔接,形成监管闭环。接下来,主讲人介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路径、实施方式和实施标准。
最后,主讲人集中讨论了行政性垄断的司法规制。目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是非常困难的,更为严峻的问题是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司法保障的落实。为此,主讲人重点对行政性垄断诉讼的判案理据进行了细致分析。
郝俊淇博士发言
与谈人郝俊淇博士随后进行了发言。首先,他认为行政性垄断更加确切的表述是行政权力驱动的经济性垄断行为。换言之,任何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最终效果都是落实到了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和最终效果。这样我们就能理解为什么此次修法没有把受益经营者纳入调整是一个很大缺憾的原因。其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以及在此之后颁布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对于行政性垄断不全然是一种以行政行为的表现方式来分类的,而是以一种抽象性的标准,比如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者成本标准以及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实施细则实际上是把这四大类标准进一步细化成50余项二级标准。前端的抽象性行政垄断行为是后端的具体行政性垄断行为的依据,我们应将两者联系起来思考。再次,经济性垄断,尤其是其中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和行政性垄断控制制度有哪些联系?例如,某些大型互联网平台在某种程度上承担着广泛的公共职能或者公共性,当他们滥用这种公共性背后的权力,到底是一种市场权利还是一种类似于行政权利的公共权利?对这种大型平台的规制能不能借用行政性垄断控制当中的公平审查制度来进行规制?这些问题均值得思索。最后,对于行政性垄断控制的法律责任是非常薄弱的,此次修法新增的约谈制度有多种功能,如风险防范功能、节约执法成本、对行政主体起到教育引导的作用等。但如果这个程序约束不当,擅自约谈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可能会对相关主体形成非常大的负面影响,因此,下一步要以《反垄断法》第55条为依据,进一步来细化约谈的程序制度以及启动条件。
吴晨博士发言
与谈人吴晨博士也发表了与谈意见。他指出,首先,反垄断业务在律师业务当中不是主流业务,相对较少的一批律师在从事反垄断相关的竞争法业务。反垄断业务主要不是通过司法途径或者通过对抗性诉讼的方式来展现和解决,主要还是通过行政程序,更多的是使用公法的力量来解决。即便是目前的争议解决机制下,在反垄断领域中,特别是在行政性垄断领域依然是以行政程序为主的情况,如果将来能够让司法行政部门、检察机关更多地参与,也就意味着律师行业将更多地参与竞争审查,包括反垄断业务的业务机会。其次,行政性垄断对从事行业管理工作的社会团体具有重大影响。行业协会具有依法授予的行业管理职责,那么在行业管理工作当中是否会出现涉嫌行政性垄断的行为呢?目前在讨论行政性垄断的工作中,多数的主流学界观点是看支配地位的滥用,而不是仅仅考虑支配地位的取得,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发展方向。因此,在行业协会的管理工作中,应当更多地重视行政垄断的实质要件,确保各项工作能够符合反垄断法的法律要求,避免相关法律责任,这也是我们下一步工作非常重要的课题。
谢莉女士发言
最后,谢莉女士做了总结性发言。她指出,《反垄断法》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可分割的。过去的40年,中国经济创造了一个世界奇迹,这个成绩是跟行政引导和政府作为分不开的。在今后的经济发展当中要保持优势,同时也要借鉴世界先进的市场主义经验,创造法治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此次《反垄断法》修订以及即将陆续出台的重要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是加快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法宝,也是中国经济持续迅速发展的坚实基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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