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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拆迁想少给补偿,就说房屋是违建强拆,十足的套路。

  家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某镇一村的村民董先生最近遇到了点麻烦,而让自己有麻烦的还是自己家的房子。

       因为拆迁想少给补偿,就说房屋是违建强拆,十足的套路。

  胜诉故事

  原来董某在2009年的时候通过折抵工程款的方式从村民委员会处购买4间房屋,并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书,之后由自己一直使用。多年来一直没有什么问题,直到这四间房屋因为棚户区改造及环境整治项目被划在了范围内,问题就随之找上门来了。

  2019年4月18日,被告镇政府作出《限拆决定》,送达了董先生并强行拆除了董先生的房屋。董先生对此深表不服,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房屋在2009年前就已经建设好,自己的房屋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被告是打着拆违的幌子促使棚户区改造。遂找到京云律师,请求帮助助其维权。

  庭审中,被告辩称:

  一、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事实清楚,被告对建筑物进行拆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被告对未经规划许可的建筑物进行拆除的行为符合北京市“疏解整治促提升”政策。

  所以被告认为自己有权拆除违法建设,拆除行为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也符合当下政策,于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而京云律师对此表示:

  一、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制止和查处乡村违法建设。因此,本案被告镇政府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制止和查处乡村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

  三、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职权。依据相关规定,被告镇政府在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过程中,应履行调查程序,对涉案房屋的规划手续、具体建筑情况等予以核实。然而,被告镇政府在对上述事实未予核实清楚的情况下径自作出本案被诉的《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明显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后,法院听取了京云律师的部分观点,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于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
      北京市门头沟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门头沟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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