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业户口,不可购买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即使时隔三十余年,买主和卖主均已去世,但是卖主的子女一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也会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冯大妈系原告之母,于2007年7月死亡,原告之父王大爷于1992年6月死亡。王大爷夫妇生前在北京市朝阳区X号院有正房两间、厢房两间。1984年10月,冯大妈未经王大爷及儿女同意,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号院的房屋两间卖给城镇居民赵大爷。
合同签订后,冯大妈将朝阳区X号院房屋二间及院落交予赵大爷。该房屋为80年代所建土坯房,年久失修,无法入住,为危险房屋,赵大爷向村委会提交申请,于2008年将院内房屋进行翻建,而赵大爷也在1998年8月将户口迁至于该房屋内。
后来赵大爷去世,房屋由赵大爷的儿女赵女士和赵先生继承。现如今,因棚户区改造,要对涉案房屋实施征收。征收方找到了原户主冯大妈的儿女,冯大妈的儿女得知涉案房屋出售后,想要要回房屋,赵大爷的儿女不同意,双方因为此事产生纠纷。
冯大妈的儿女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将赵大爷的儿女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庭上被告赵大爷的儿女辩称:
冯大妈与赵大爷作为签订合同的主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赵大爷的户口早于1998年8月已经迁至涉案房屋内,享有集体组织成员的相关权益。买卖合同签订后,赵大爷一直居住在此,房屋的使用及收益都由赵大爷享有。2008年6月,经征得政府相关部门的确认,赵大爷出资对房屋进行了翻建。1984年10月签订合同至今已长达三十余年,之前原告从无异议,现在房屋拆迁了,原告提起本次诉讼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政府维护房产交易的稳定安全,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针对被告的辩称,京云律师指出:
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根据查明的事实,冯大妈与赵大爷于1984年10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中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处分问题,而赵大爷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购买宅基地上房屋的条件。在双方买卖行为未得到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违反了国家关于不得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则,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对原告冯大妈儿女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京云律师的建议,确认冯大妈与赵大爷于一九八四年十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众所周知,我国的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是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因此,村民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但有的村民,却认为宅基地是自家的,可以随心所欲、想卖就卖。在此,京云律师提醒大家在实践中,非本村村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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