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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发布的正当防卫指导意见,对非法拆迁有什么影响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发布后,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正确处理正当防卫案件,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在征收过程中发生的违法拆迁能适用吗,本文将通过对《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浅析其能否适用。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从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看

  《指导意见》第五条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对于违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在违法拆除前,一般会有“工作人员”先控制被拆迁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直接拉上面包车带离现场的行为,而对房屋的拆除行为也属于侵犯公民财产的行为。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很明显具有了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也就是说,从起因上看,被拆迁人面对违法拆除有防卫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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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一定要面对的是违法拆迁,而不是司法拆迁。如果是走完法定的执行程序,比如催告、处罚、等程序完全合法,被拆迁人既不复议也不诉讼,放弃权利救济后,到了法定执行期限,申请法院执行的行为,就不属于对房子的不法侵害,也不适用《指导意见》。

  二、从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看

  《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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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要注意的是:

  1. 被拆迁人一定要防止“造成重大损害”。比如采取一般性阻拦行为,让“违法拆迁人员”离开自己的房子,阻止违法拆除的行为没有造成重伤、死亡结果就不属于重大损害,但是如果是用杀伤性大的镰刀、斧头等械具或者危害性大的设施,造成“工作人员”或他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就违反了《指导意见》的规定。

  2.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就是说防卫手段要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比如:要拿着煤气罐同归于尽,用车横冲直撞、自焚等,用这类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暴力对抗肯定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甚至会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建议采用较温和的手段进行制止。

  从《指导意见》的立法精神来看,是鼓励面对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的,但是在敏感的拆除中,稍有不慎就极易激发社会矛盾,是否值得鼓励,可能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话题。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拆除中认定成“正当防卫”的案件少之又少,希望此次《指导意见》颁发后,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能得到最大保障。

撰稿:冯  昱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邵阳不动产法务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budongchanfawu)提供邵阳市不动产法务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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